二.乙级资质
(一)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三)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人员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三人;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五人。
第九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级别。
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一级:
(一)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建设项目;
(二)在地质环境条件中等复杂地区进行较为重要建设项目;
(三)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