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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校外住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凡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及研究生不准擅自在校外住宿。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宜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按规定办理校外住宿手续。
第三十七条校外住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批准和管理,由学院统一汇总后报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保卫处及宿教中心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的条件
(一)申请条件(申请校外住宿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已婚的学生(需提供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2.因患传染性疾病或身体残疾或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不宜在集体宿舍居住的学生(需残疾证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本和化验单等材料)。
3.在职或委培学生,其工作或委培单位要求不在学校住宿的学生(需委培单位书面要求)。
4.经学校同意,跨校合作培养的学生按照学习计划,需到合作培养单位从事学习的学生(需出具联合培养协议)。
5.导师为我校兼职的指导教师,一年后需要研究生就近接受指导的学生。
6.因社会调查、导师科研课题等原因需要到外地进行1年以上研究的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凭有关材料)。
(二)校外住房条件要求:
1.房屋应有合法的产权,房主无犯罪前科、无从事非法组织、宗教迷信活动和其他劣迹。
2.房屋非危房,不位于偏僻地。
3.房屋有必要的防盗、消防设施,周边治安环境良好。
4.房屋具有依法办理出租房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校外住宿的申报时间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时间
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原则上每年5月份和9月份向所在学院递交下学年度校外住宿书面申请表,说明申请校外住宿详细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外宿期限以学年为单位。
(二)申报程序
1、学院负责审查学生外宿资格和相关材料是否齐备真实后,在“南昌大学宿教服务管理系统”中申报并审批。
2、学工、研工部门审核备案,宿教中心确认并办理相关退宿手续。
3、学生办理完退宿手续后,由学院向保卫处报备。
第六章校外住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凡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及研究生不准擅自在校外住宿。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宜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按规定办理校外住宿手续。
第三十七条校外住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批准和管理,由学院统一汇总后报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工作部)、保卫处及宿教中心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的条件
(一)申请条件(申请校外住宿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已婚的学生(需提供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2.因患传染性疾病或身体残疾或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不宜在集体宿舍居住的学生(需残疾证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本和化验单等材料)。
3.在职或委培学生,其工作或委培单位要求不在学校住宿的学生(需委培单位书面要求)。
4.经学校同意,跨校合作培养的学生按照学习计划,需到合作培养单位从事学习的学生(需出具联合培养协议)。
5.导师为我校兼职的指导教师,一年后需要研究生就近接受指导的学生。
6.因社会调查、导师科研课题等原因需要到外地进行1年以上研究的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凭有关材料)。
(二)校外住房条件要求:
1.房屋应有合法的产权,房主无犯罪前科、无从事非法组织、宗教迷信活动和其他劣迹。
2.房屋非危房,不位于偏僻地。
3.房屋有必要的防盗、消防设施,周边治安环境良好。
4.房屋具有依法办理出租房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校外住宿的申报时间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时间
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原则上每年5月份和9月份向所在学院递交下学年度校外住宿书面申请表,说明申请校外住宿详细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外宿期限以学年为单位。
(二)申报程序
1、学院负责审查学生外宿资格和相关材料是否齐备真实后,在“南昌大学宿教服务管理系统”中申报并审批。
2、学工、研工部门审核备案,宿教中心确认并办理相关退宿手续。
3、学生办理完退宿手续后,由学院向保卫处报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