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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合同解除后不平衡报价的调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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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结算时,如果合同在约定总价的同时还定了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其他费等各项价激人或者承包人认为在各项价款之间存在不平衡报价要求调整的,应当在不平衡报价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委托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于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以及不平衡幅度出具专业意见。鉴定认定存在不平衡报价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区分合同解除的阶段。平衡报价,合同解除时又要求调整合同价款的,不予支持。设计与施工无法区分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依据不平衡报价的幅度解除和过错结合公平原则进行裁判。设计阶段因发包人原因解除合同,发包人认为设计费约定过高要精整的,不予支持:总承包人认为设计费约定过低要求调整,且设计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当酌情予以调整。设计阶段因总承包人原因解除合同,总承包人认为设计费约定过低要求调整的,不予支持:发包人认为设计费约定过高要求调整,且设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应当酌情予以调整。施工阶段因发包人原因解除合同,建筑安装工程费各分部分项存在不平衡报价的,且总承包人认为建筑安装工程部分完成比例较低,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对总承包人利益明显失衡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庭可以委托造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参照定额标准和(或)市场报价情况据实结算。完成比例是否较低,可个案裁量确定。发包人认为不平衡报价导致按照台同定的价格结算将对发包人利益明显失衡要求调整的,不予支持。施工阶段因总承包人原因解除合同,建筑安装工程费各分部分项存在平衡报价,发包人认为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对发包人利益明显失衡物人民法院或仲裁庭可以委托造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参照定额标准和市场报价情况据实结算。总承包人认为不平衡报价导致按照合同约定龄格结算将对承包人利益明显失衡要求调整的,不予支持。


来自手机贴吧1楼2023-01-08 03:2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