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未到年龄)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临清2009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5457元(如果你们都是初婚那么应该缴5457的四倍21828元。注: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