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对轻便摩托车的定义“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工具呈现多样化。电动自行车和电瓶三轮车作为一种新颖便捷的交通工具,近年来在全国迅速发展,并为民众普遍接受。但随之带来的突出问题是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已成为继摩托车之后的事故多发车,充当交通事故的新“杀手”。
一、近二年审理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基本情况
1、审理数量逐年上升。2006年笔者所在海安法院共审结交通事故赔偿案件1090件,其中事故一方是电动自行车的为140件,占12.84%;事故一方是电瓶三轮车的为37件,占3.39%,两者合占16.23%;2007年共审结交通事故赔偿案件794件,其中事故一方是电动自行车的为142件,占17.88%;事故一方是电瓶三轮车的为36件,占4.53%,两者合占22.41%;2008年1-4月份,共审结交通事故赔偿案件357件,其中事故一方是电动自行车的为84件,占23.53%;事故一方是电瓶三轮车的为7件,占1.96%,两者合占25.49%。(见表一)
表一:
由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出,电动自行车、电瓶三轮车引发交通事故中所占的比例呈现上升趋势。
2、电动自行车作为事故一方承担同等责任以上的比例逐年上升。电动自行车、电瓶三轮车作为事故一方承担同等责任以上的比例由2006年的45.76%上升为2007年的49.44%,2008年1-4月份则上升为53.85%。不难看出,在电动自行车和电瓶三轮车作为事故一方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上升的同时,电动自行车和电瓶三轮车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也随着加重。(见表二、表三)
表二:事故责任数量
表三:事故责任比例
表一、表二和表三反映出电动自行车、电瓶三轮车的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
二、电动自行车增多和易发生事故的原因
(一)电动自行车增多的原因
1、电动自行车和电瓶三轮车价格便宜、购买方便,成本低而且不像摩托车那样需要办理上牌领证、驾驶考试等繁琐手续,也不需要支付保险、年检、汽油等费用。
2、使用便捷、省力,尤其适合中老年人和女性。虽然电瓶三轮车甚至不被国家准许使用,但现实生活中,电瓶三轮车在一些市场、码头、车站等地方非常多,它的运行成本低,除了购车、维护外,拉货多、花费少,而且其在农村的销路也很大,公安机关作为管理部门实际上也采取放任的态度,更加造成了电瓶三轮车的泛滥。
3、在性质定性上,电动自行车被明确定性为非机动车,电瓶三轮车游离于国家规定之外,因此在使用上不受和机动车一样的各项限制,如车辆停放、道路限制、甚至违规惩罚。
(二)电动自行车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
1、车速过快。80%的电动自行车和电瓶三轮车车速都超标。电动自行车、电瓶三轮车时速在20公里至40公里,甚者达到60公里。人们选择电动自行车和电瓶三轮车的重要原因就是其速度快于自行车。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对轻便摩托车的定义“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工具呈现多样化。电动自行车和电瓶三轮车作为一种新颖便捷的交通工具,近年来在全国迅速发展,并为民众普遍接受。但随之带来的突出问题是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已成为继摩托车之后的事故多发车,充当交通事故的新“杀手”。
一、近二年审理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基本情况
1、审理数量逐年上升。2006年笔者所在海安法院共审结交通事故赔偿案件1090件,其中事故一方是电动自行车的为140件,占12.84%;事故一方是电瓶三轮车的为37件,占3.39%,两者合占16.23%;2007年共审结交通事故赔偿案件794件,其中事故一方是电动自行车的为142件,占17.88%;事故一方是电瓶三轮车的为36件,占4.53%,两者合占22.41%;2008年1-4月份,共审结交通事故赔偿案件357件,其中事故一方是电动自行车的为84件,占23.53%;事故一方是电瓶三轮车的为7件,占1.96%,两者合占25.49%。(见表一)
表一:
由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出,电动自行车、电瓶三轮车引发交通事故中所占的比例呈现上升趋势。
2、电动自行车作为事故一方承担同等责任以上的比例逐年上升。电动自行车、电瓶三轮车作为事故一方承担同等责任以上的比例由2006年的45.76%上升为2007年的49.44%,2008年1-4月份则上升为53.85%。不难看出,在电动自行车和电瓶三轮车作为事故一方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上升的同时,电动自行车和电瓶三轮车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也随着加重。(见表二、表三)
表二:事故责任数量
表三:事故责任比例
表一、表二和表三反映出电动自行车、电瓶三轮车的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
二、电动自行车增多和易发生事故的原因
(一)电动自行车增多的原因
1、电动自行车和电瓶三轮车价格便宜、购买方便,成本低而且不像摩托车那样需要办理上牌领证、驾驶考试等繁琐手续,也不需要支付保险、年检、汽油等费用。
2、使用便捷、省力,尤其适合中老年人和女性。虽然电瓶三轮车甚至不被国家准许使用,但现实生活中,电瓶三轮车在一些市场、码头、车站等地方非常多,它的运行成本低,除了购车、维护外,拉货多、花费少,而且其在农村的销路也很大,公安机关作为管理部门实际上也采取放任的态度,更加造成了电瓶三轮车的泛滥。
3、在性质定性上,电动自行车被明确定性为非机动车,电瓶三轮车游离于国家规定之外,因此在使用上不受和机动车一样的各项限制,如车辆停放、道路限制、甚至违规惩罚。
(二)电动自行车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
1、车速过快。80%的电动自行车和电瓶三轮车车速都超标。电动自行车、电瓶三轮车时速在20公里至40公里,甚者达到60公里。人们选择电动自行车和电瓶三轮车的重要原因就是其速度快于自行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