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
禁火令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及《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发此令。
一、莱阳全域均为禁火区,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
二、禁火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
2.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3.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4.开山爆破等工程性用火;
5.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
四、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和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野外违规用火者坚决执行“四个一律”(即:在林区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者,非公职人员一律依法予以经济处罚或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在场不加制止的领导一律撤职;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无论成灾与否,一律严厉查办)。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消防、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等部门报告,电话:110,119,7298876,7218111。
此令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至2023年5月31日止。
莱阳市人民政府
禁火令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及《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发此令。
一、莱阳全域均为禁火区,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
二、禁火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
2.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3.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4.开山爆破等工程性用火;
5.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
四、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和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野外违规用火者坚决执行“四个一律”(即:在林区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者,非公职人员一律依法予以经济处罚或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在场不加制止的领导一律撤职;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无论成灾与否,一律严厉查办)。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消防、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等部门报告,电话:110,119,7298876,7218111。
此令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至2023年5月31日止。
莱阳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