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刻意否认唐某与宝鸡分公司的劳动关系,将唐某诉求拒之门外,我个人分析猜测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其一、因解除唐某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足,单位规章制度与唐某工作中他们作为解除理由的形为构不成逻辑关系,难以驳回申请人(原告)的诉求。
其二、唐某在宝鸡分公司加油员岗位25年,24小时两班倒,每周工作84小时,如果依法计算追究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赔偿金,标的超过百万,加班事实清楚,难以驳回。
其三、宝鸡市人社部门给宝鸡公司下发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批准文件,越权越级,违背了国家劳动部门相关规定。一旦深入审理,会拔出萝卜带出泥,成为宝鸡市涉及上百名加油员的劳动争议大事件,
其目的应该是避重就轻,他们最怕的不是对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的申请,而是对唐某25年24小时两班倒每周工作84小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