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再审查明的事实有两个,一个是2005年1月10日6时许,被害人高某与同学王某燕从高某家中离开。6时15分左右,二人进入临沐县第二中学新校分手后,高某失踪。另一个是同年2月11日14时04分,临沐县公安局根据临沐县第二中学政教处主任于志凌报警,在主教学楼三层西侧一停用的厕所内发现高某的尸体。
两个事情之间的一个月发生了什么,山东高院没有认定。
●高某的尸检报告显示,其身上有较多伤。体表伤有18处,解剖后体内伤有9处。
●临沭县公安局没有给出如何具体推断高某死亡时间的依据,山东省检察院没有推断。
●王鹏法医介绍,。。。从高某尸体变化(照片及鉴定书描述),结合当时天气温度并参考常温(20℃)分析认为,可合理延长死亡时间最多3-4倍,也即,约9天至16天。
●临沭二中当时的副校长孟某然证言显示,通过询问同高某比较好的同学获悉,星期天(1月9号)晚上五点钟左右,同班同学韩某发现在教室内,高某在她的座位处与坐在她旁边的一个不认识的男同学说话,身高大约在1.70左右,有十六七岁,偏瘦,穿白灰色的羽绒服,头发是碎发。晚上第二节课下课后,高某与关系不错的男生王某龙,在二楼西头说话。孟某说,王某龙的材料证实,当时高某问他怎么不理她的。所有的材料季某、薛某(应为警察)都有记录。
●按副校长孟某然所说,当时警察作了大量的排查工作,这些排查的证言和相关材料,并没有体现在刑事案卷当中。这些证人提到高某有男朋友,但刑事案卷当中,也没有她男朋友的笔录。高某有QQ,并且经常在网吧,刑事案卷当中,并没有这些聊天记录。临沭县公安局是否调查,是否在其他的材料当中,尚不得而知。
刑事案卷对高某失踪后的材料,入卷的太少,没有入卷的材料,应该有更大量的信息,高某的男朋友王某龙,是肯定有详细的证言的。
---神秘男友
●再审时,山东检察院对相当多的证人进行了重新了解,理应也对杨某振和王某波进行了解,山东省检提交的新证据当中,没有二人的笔录。
他们还需要解释为什么改变证言。
●需要对王某波、杨某振重新取证,他们需要对离奇的证言作出合理的解释。为什么全楼都没听持续的尖叫,只有他们二人听到。尤其是王某波,需要解释为什么指证张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