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宫女常规是每年一选,对象为上三旗年满13岁的女子,要求五官端正、行动敏捷、口齿清楚;13岁以前擅自定亲者为违例。由内务府会计司将候选人按旗属和年岁造册。面试一般在紫禁城御花园进行,只面试一次,每批5-6人。落选者回家后方可以结婚。
选宫女和三年一次的八旗选秀女(做妃嫔)是分开进行的,因此落选秀女不会被改为宫女,除非是本人特别再去参选宫女。唯一的例外是已成为后妃者偶尔被降为宫女作为惩罚。例如咸丰帝的玫贵妃早年有一次触怒咸丰帝,被从贵人降到常在,又降为宫女,但8天后又恢复到常在的地位。但宫女亦可能得到皇帝宠幸而成为妃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