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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重庆市合川区检察院在对该区第一起强制医疗案件开展检察监督的过程中,发现了三个问题:
第一,强制医疗执行主体、职责不明确。目前,合川区精神卫生中心承担着该区精神病人的治疗,实行的是“自愿住院治疗”的原则。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执行主体的资格以及具体的职能职责,因而医疗机构并没有制定有关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特殊规定和针对性措施。
第二,强制医疗执行配套机制不健全。“强制医疗”应当是具有司法执行性质的强制性医疗行为,而非一般的普通医疗行为。然而,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几乎没有意识到强制医疗是一种司法执行行为,仅把强制医疗对象作为一般的精神病人来对待,操作随意性很大。
第三,强制医疗费用承担主体不明确。按照惯例,对于公安机关送交的精神病人的医疗费用,采取的是“公安机关同级政府部门负责”的模式。由于本案的强制医疗对象系由合川区公安局送交该区精神卫生中心进行强制医疗,因而其所在的南津街街道办事处不愿意承担其强制医疗费用,导致强制医疗费用处于“拖欠”状态。
笔者建议,应当从三个方面完善强制医疗执行程序:
一是建立两级强制医疗执行机构。目前,我国专门的强制医疗机构是安康医院。现实的情况是,现有的安康医院容纳量越来越紧张。参照国外的做法,针对不同程度的精神病人病情,根据其社会危害性,大多通过不同机构进行收容监管。因此,我国强制医疗的执行机构也不应仅限于安康医院,建议建立两级强制医疗执行机构,对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进行分流。明确安康医院作为强制医疗执行专门机构的地位,负责对病情较重、社会危险性较大的精神病人执行强制医疗;对于社会危险性较小且病情较轻的精神病人,交由普通精神病医院执行。当然,普通精神病医院应当设立专门针对强制医疗的专科,避免将强制医疗对象与普通精神病人同等对待、疏于监管。
二是完善执行措施的解除程序。修改后刑诉法第288条规定了强制医疗的解除程序。其中有三个需要明确的内容。1.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这里的“定期”,应当被限定为较短的期限,建议以治疗期间满30日为一个周期。2.对于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强制医疗机构、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均应当向法院报送诊断评估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转自检查官吧


IP属地:日本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2-09-11 22:37回复
    什么东西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2-09-11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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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6 06: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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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日本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2-09-11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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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宁夏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2-09-11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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