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伪造鹦鹉专用标识情况的严正声明
野生动物标识 2022-08-22 22:49 发表于北京
近日,据群众反映,有人公然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制作“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活体鹦鹉标识并大肆鼓噪。为以正视听,现就有关情况声明如下:
1、截至2022年8月22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仅就我国没有野外自然分布、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详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林护发[2021]29号),其他种类的鹦鹉尚不在专用标识管理范围,不能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
2、迄今,我中心仅对以上四种鹦鹉,严格依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经营利用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过专用标识。公众通过扫描专用标识的二维码或者登陆专用标识网站,可有效查询活体鹦鹉个体的详细信息。
3、国家尚未将“蓝黄金刚鹦鹉”纳入专用标识管理试点范围,我中心亦从未接到该种鹦鹉“专用标识”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标识核发需求,亦从未核发过该物种的专用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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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鹦鹉专用标识示意图
(图片来源于网络截图)
4、正告违法人士: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改正错误,并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争做守法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有关证件、文件或者标识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文件或者标识,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旦发现以上违法行为,请立即向当地森林公安部门举报,或者将违法线索反映至国家林草局野生动物违法案件举报平台:电话:010-62888606,邮箱:savewildlife@
网页链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全国野生动植物
研究与发展中心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