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这点没问题。但同事根据解释的第16条规定的理赔的顺序,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据此,你可以要求法院判决你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2000元内,赔偿对方停运损失2000元,对方修车款等由你保险三者险赔付。剩余2632-2000=632元由你个人承担。如此一来,你只需赔632元即可。这个区法院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