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宗智
不妨就从承认我的一个数据错误开始,这样我们可以把它放到一边以能讨论实质性问题。彭慕兰在其反驳中一而再不厌其烦地在这个计算失误上大做文章,提了总共十几次,几乎把它变成全文的中心论点。这让人觉得有点莫名其妙,因为在本人就彭著《大分岔》的书评文章中找不到这个失误。后来,我终于在拙著《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1350-1988》(以下简称《长江》)中找到了这个附带提到的数据:即米价误计为每斤0.06两白银,而这个数据应该是0.006[1] 。所幸这一失误无碍全书大体;连彭氏也承认拙著中所用的其他价格数据都是正确的。我的主要论点的基础本来就不是价格数据而是我所谓的"具体生产状况",即农场规模、劳动投入、作物组合、牲口与肥料使用以及技术、产出等情况。《长江》一书以及拙文都表明了这一点。我在书评中其实完全没有提到任何价格。
现在我们可以回到我就手工业生产提到的几点重要事实。首先,织布这一环节是手工土布生产中报酬最高的部分,其收入与种田所得基本相等;而纺纱则不同,其所得只相当于种田收入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彭慕兰现在已经接受了这些基本事实。值得称赞的是,他也接受了我对他提出的批评[2] :他曾误以为织布会占去生产一匹布所需七天时间中的三天(实际上仅占一天),而低报酬的纺纱则占去四天(另外两天时间花在弹花、上浆及其它杂事上)[3] 。现在他承认那并非事实。
纺纱--土布生产中最大的一块--要耗费七天中的四天,而报酬仅为种田所得的三至五成。这一事实清楚地表明,对小农而言越来越多的土地用于棉花种植及土布生产而不是用于种植粮食作物意味着单位劳动的报酬降低。事实上,在有太多变动的因素(特别是家庭劳动的具体组成)无法计量的情况下,我克制了自己想进行精确估计的欲望;而彭慕兰在其反驳中则尝试对这两类经济活动的收入差异作出精确估计。他把棉花与布匹生产中使用的童工换算为成人劳动后,最后得出二者差异为1:3与/或1:2的结论[4] 。这个数据大致还不算离谱,并凸显出一个基本事实:即皮棉手工生产在劳动报酬方面较之种植粮食作物有所降低。而这一点实际上是拙著《长江》以及对彭著的书评中有关内卷的论述的核心所在。彭氏告诉我们现在他同意这一点:"在更多的人从粮食作物种植转向棉花种植的情况下,平均劳动报酬的减低仍旧显而易见"[5] 。此外,他也承认第二茬小麦--长江三角洲在18世纪时较之此前比较普及--也意味着劳动回报的减低[6] 。从而,我们之间就长江三角洲存在内卷这一基本事实也就没有什么实质性分歧。
应该指出的是,这一共识却被彭氏指责我夸大了粮食生产与花-纱-土布生产间的差异所掩盖。他不吝篇幅地论证我混淆了劳动投入方面的差异与产出的差异。我虽然指出每亩棉、布生产所需劳动投入为每亩稻米生产所需投入的18倍以及每亩小麦生产的27倍,但从未提出过在劳动回报方面也存在如此差异。在"劳动密集化"一节,我特别指出我所讨论的是劳动投入,以为下一节中有关内卷(也就是说边际劳动报酬递减)的讨论奠定基础。正如我反复强调,纺纱毕竟是土布生产过程中报酬最低的环节--仅相当于种田所得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因此,如果说劳动报酬的差异也可以达到18至27倍无疑是非常荒谬的论断。阅过拙文的读者可以看到,在这个问题上我的论述毫无含糊之处。
另外,还需要澄清一个枝节性问题。彭慕兰渲染我在消费需求数据使用上不一致[7] ,而他自己却忽视了在把小孩计算在内的人均粮食消费需求(2石)[8] 与成人人均消费(3石)[9] 之间的差别。当然这只是一个小问题,但它关系到一个更为重要的实质性问题。我所用的2石与3石的数据(即分别为320斤与480斤稻米)指的是实际消费的粮食,并仅仅这一项,也就是说每人所吃的一斤斤的粮食 。彭氏误把该数据等同于维持生存所需,而忘记了农民在食物方面的副食补充以及衣被油盐等其它生活必需。我倒很想见识有谁仅靠彭慕兰先生确定的生活费用--即实际消费的粮食--就能维持生计。然而,事实上粮食消费一般只占农户家庭预算的50-60%[10] 。如果我们讨论的是生活费用,而不仅仅是粮食消费量,则我们至少必须再在2石/3石的数据上增加三分之二。这一点在彭氏对我的反驳中并非至关重要,但却是他对罗伯特· 布伦纳与艾仁民的书评所做反驳的关键所在[11]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