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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秦社会变迁与中国家庭伦理体系的建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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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秦社会变迁与中国家庭伦理体系的建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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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利华 (中国经济史论坛于2003-12-10 10:38:21发布)  阅读2981次

 
    绪论

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是人类文明(文化)体系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任何一个社会组织或团体,不论规模大小、结构繁简,只要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必须具备一定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为这个组织或团体的成员所共同遵守。家庭作为人类社会的细胞和最基本的组织,从其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开始形成了相应的规范和准则,以指导和约束家庭成员的行为举止,协调家庭成员之间及家庭与亲族成员之间的关系。这些规范和准则发展到高级阶段,就形成了完整的家庭伦理体系。

中国传统家庭伦理,概括地说,主要包括三大内容:即夫妇之道、孝道和悌道。《颜氏家训·兄弟篇》云:“有夫妇而后有父子,有父子而后有兄弟。一家之亲,此三而已矣。自兹以后,至于九族,皆本于三亲焉。” 夫妇之道、孝道和悌道伦理,即是分别协调夫妇、父子和兄弟这三种基本家庭关系的规范和准则。其中,孝道协调代际之间的纵向关系,悌道协调同辈之间的横向关系,夫妇之道则是针对夫妻(妾)关系的规范,其实主要是妇道,即针对女性行为的规范。就其完备性和详密性而言,中国传统家庭伦理在整个人类文明体系中无疑是首屈一指的。这应归因于中国传统社会的独特性质和特殊演化过程。

由孝、悌、夫妇之道所构成的家庭伦理体系,是中国家庭文化的“中核”和“精粹”部分,理所当然应作为中国家庭史研究的重点内容之一。然而,虽然关于这一方面的研究成果已有不少,但对有关问题的认识所存在的偏差和缺失也显而易见。主要表现以下方面:其一,自五四新文化运动以后,传统家庭伦理曾被简单化为“三纲五常”、“三从四德”,并遭到彻底批判和全面否定,数千年来家庭伦理的历史变化并没有得到认真的考察,其在历史上所曾发挥过的积极作用更未受到充分肯定。最近一个时期虽有所改变,但细致、中肯的历史分析仍然不多;其二,家庭伦理规范与家庭生活实际之间,既有互相契合的一面,也有互相脱节甚至悖反的一面,对此,最近学人已经开始有所认识,细致的论证则尚未见之。[1] 这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因于以往研究多从思想史、而不是家庭史的角度展开,偏重对儒家伦理的思想诠释和逻辑演绎,对它们在实际家庭生活中是否发挥过、或者发挥过什么样的调节功能则很少关注,家庭伦理被严重地抽象化和概念化;其三,家庭伦理通常被视为儒家的专利,儒家以外的家庭伦理观念与儒家观念相互砥砺和融汇的历史事实,未能受到足够的重视;同时儒家家庭伦理也被固定和僵化地理解,其在历史变迁过程中所发生的改易、更化也被严重忽视了。从家庭史的角度而言,对家庭伦理作历史主义的理解,立足于家庭本身的历史开展具体深入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其中,家庭伦理的早期形成过程及其与家庭和社会变迁的历史关系,乃是最为重要的一个课题。

全面检索相关文献,我们遗憾地发现:大多数家庭史论著对有关问题往往只作概略的叙述,专门的研究论著相当之少,[2] 以致我们对家庭伦理逐步形成的历史过程,及其与早期社会与家庭变迁的历史关系,仍然不能形成一个明晰的概念。有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图就相关问题稍作探讨。

个人认为:中国家庭伦理体系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社会文化演进过程。它的某些内容可能很早就已经产生,但开始只是作为古老民俗习惯的一部分,为共同生活的血缘亲族成员所持守。随着文化发展和社会整合,其中具有较为普遍适用性的部分,逐渐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准则,并上升为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以礼和法的形式被确定下来。周秦时代是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和文化特征形成发展的关键阶段,传统家庭的基本模式确立于这一时期,家庭伦理也是在这一时期中逐步形成体系的,但其中表现出了一定的阶段性:西周时期,针对血缘家族关系,结合宗法制度,形成了一套繁复的礼,以服务于血缘宗法政治统治,反映周代制度的《仪礼》和《礼记》等著作,记载了家庭伦理实践的许多具体礼节仪轨,实施于冠笄、婚姻、丧葬、祭祀及其他人生活动之中;至春秋战国时代,由于一系列社会历史变迁,包括家庭制度本身的变革,家庭伦理观念和相关礼仪、规范发生了诸多变化,功能目标也逐渐转向,以适应新的个体家庭生活的需要。以儒家为主的众多思想家对有关观念、礼仪和规范的整理、抽象与演绎,为家庭伦理逐渐形成完整体系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大体来说,孝道伦理体系的形成,以战国晚期成书的《孝经》为标志;悌道伦理附著于孝道伦理,也大体形成于春秋、战国时代;夫妇之道形成体系可能稍晚一些,在春秋战国已具纲目,其最终完成的标志则当是汉·班昭《列女传》的问世。



1楼2006-01-16 14:57回复

    商代的情况,由于殷墟甲骨卜辞的发现,比夏朝要清晰得多。商人重祭祀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他们不但频繁地祭祀天地鬼神,也经常祭祀亡故的先人。从大量祭祀卜辞对受祭者的称谓来看,当时不但重视对男性先人如祖某、父某、兄某等的祭祀,对女性先人如妣、后、母某等等的祭祀也很重视。[5] 对男、女先人都加以祭祀、并且有明确的称谓,表明商代的祭祀者对其男性和女性祖先都是十分清楚的,这正是商代王室和贵族的婚姻关系较为确定和稳固的充分证明。有学者指出:殷代31世帝王大多是一配(指正妻),只有祖乙、祖丁和武丁等少数几个帝王有数偶,说明一夫正妻制大致定型,只是还没有被严格执行。[6] 此外,《易·归妹》有云:“帝乙归妹,其君之袂,不如其娣之袂良。”似乎当时已经实行了周代盛行的侄娣从嫁制度。

    虽然自父权制取代母权制以后男女两性关系逐步走向稳定,男尊女卑和夫主妇从的趋势也愈来愈明显,但是,对于当时夫妻之间究竟奉行什么样的行为准则以协调相互关系,我们却无法做出起码的判断,在甲骨文中也没有发现有关方面的记载。朱凤瀚先生认为:尽管在商人祭祀中,受祭者亦包括女性先人,“但她们所以能享祀,只是由于她们属于男性先人的配偶,母系继嗣关系实际上被排斥。”[7] 不过,如果将商、周两代的祭祀制度作一个比较,我们还是可以感到:在前一时代,女性的地位明显较高。

    西周时期,一夫一妻制度在贵族统治阶级中最终得到了确立。按照礼制规定:当时男性贵族,除天子有“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8] 外,自诸侯至士实行妻、媵、妾制,按照等级的高低,享受数量不等的多个固定性伴侣:诸侯一娶九女,包括正妻和媵,《春秋公羊传》曰:“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一聘九女。”[9] 即诸侯娶妻之时,还兼娶与妻子同姓的侄娣,计为九人;大夫、士娶亲亦有妻、媵,只是人数因等级不同而有差别。除娶妻并捎带娶媵外,他们还可以买妾。

    周代一夫一妻多媵妾制,与严格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显然不同。但周代制度也明确规定:正妻只能一个,否则就是严重违礼。《释例》曰:“古者诸侯之娶夫人及左右媵,各有侄娣,皆同姓之国,国三人,凡九女。参骨肉至亲,所以息阴讼,阴讼息,所以广继嗣也。当时虽无其人,必待年而送之,所以绝望求、塞非常也。辞称蠢愚不教,故遣大夫随之,亦谓之媵臣,所以将谦敬之实也。夫人薨,不更聘,必以侄娣媵继室,一与之醮,则终身不二,所以重婚姻、固人伦。人伦之义既固,上足以奉宗庙,下足以继後世,此夫妇之义也。”[10] 这种一夫一妻多媵妾之制,是周代婚姻制度的一个重大发展。

    西周婚姻制度的另一重大发展是实行“同姓不婚”。商代婚姻关系虽然已经基本稳定,但当时盛行“族内婚制”,婚姻范围比较狭窄;周代则严格禁止同姓通婚。《礼记·大传》说:“虽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不但娶妻媵不得同姓,买妾亦不得同姓,所以《礼记·曲礼上》说:“取妻不取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虽然这在现在看来有些自欺欺人,但在周人看来,缔结婚姻关系“男女辨姓”却是一件非常重大的事情,这一点与殷商时代的制度截然不同。王国维先生指出“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有三点,其中之一就是“周姓不婚之制”。[11] 

    关于周代同姓不婚的原因,春秋时代人的说法是“男女同姓,其生不蕃。”[12] 不少人据此认为:西周时期已经认识到近亲结婚不利于优生优育和子孙蕃衍。对于这一说法,康学伟已经作了辨正,他认为:周人“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观念,并非基于遗传学和优生学的认识,而是因为同姓通婚违反了礼制,“同姓之女,是亦为祖先之遗体,娶为妻、妾,是对祖先遗体不敬,有乖于孝道,有背于宗法,更有违于娶妻告庙之义,所以生子难以昌盛。”[13] 正因为如此,汉代人一般都认为之所以有同姓不娶的规定,是因为娶同姓女子为妻、妾近于禽兽。[14] 在我看来,上述的解释固然都有道理,但从根本上来说,西周礼制作出“同姓不婚”的规定,最初的动机是要促进异姓通婚,而促进周族与异姓通婚则是出于政治上的需要——通过异姓通婚,可以联合周族以外的异姓力量,将他们纳入血缘政治关系的网络之中,从而维护和促进政治的稳定。对此,先秦文献其实已经相当明确地加以指出了。《礼记·效特牲》说:“天地合而后万物兴焉。夫昏礼,万世之始也。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昏义》亦云:“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所谓“附远”、“合二姓之好”,都是要使周族与异姓通过婚姻关系变得亲近起来,形成一种以亲戚关系为基础的政治联合,这是西周时期、特别是其初期的政治需要。[15] 所以“同姓不婚”的礼制规定,其初始动机并非其它,乃是为了促进周族与异姓之间形成广泛的政治联姻,从而实现以周族少数人口统治广阔疆域的目的。正由于西周婚姻具有强烈的政治联姻性质,因此周人对婚姻之礼十分重视,也特别强调男女双方的家族政治地位。在中国婚姻史上,等级与门第观念一直十分强烈,这即使不是根源于西周礼制,也是受到了它的特殊而深刻的影响。


    3楼2006-01-16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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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31 21: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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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方面,自西周至春秋前期,人们对于婚姻的意义,最强调的是“上事宗庙,下继后世”,娶妻首先着眼于宗法家族,是为了体现对祖先(包括亡故的祖先和在世的父母)的孝敬,而不是从夫妇双方两情相悦、生活幸福来考虑的,这就使得夫妇伦理笼罩于孝的伦理之下,也使得有关夫妇伦理的礼制规定很自然地与宗庙祭祀、丧葬等等礼制结合起来。《礼记·祭统》明确地指出:助祭是婚姻的主要目的之一,其称:“既内自尽,又外求助,昏礼是也。故国君取夫人之辞曰:‘请君之玉女,与寡人共有敝邑,事宗庙社稷’。此求助之本也。夫祭也者,必夫妇亲之,所以备外内之官也。”正是从婚姻开始,周代形成了一套相当完整的夫妇伦理,而这种夫妇伦理是通过无所不在的“礼”来体现的。

      不过,在西周时期,上述一夫一妻多媵妾之制及体现于礼的夫妇伦理,主要实行于贵族阶级,并不通行于庶民之中。其时,由于个体家庭尚未独立,庶人仍处于父系家长制公社的控制之下,父子、兄弟、子女杂居,他们的婚姻生活仍然保留着对偶婚的残余,婚姻关系比较杂乱,夫妻关系并不稳定、巩固;[16] 体现夫妇伦理的“礼”与他们没有多大关系。

      自春秋时期开始,由于社会的巨大变革,婚姻制度也相应地发生了重大变化。首先,随着宗法封建制日趋瓦解和礼乐制度逐步遭到破坏,通过礼的实践而体现的夫妇伦理,对贵族阶级的婚姻和夫妇关系日渐难以发挥约束作用,贵族统治阶级在婚姻和两性生活中违反礼制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从婚姻方面来说,那些仍然掌握政治、经济特权的贵族放纵色欲,广蓄女色,娶妻(媵、妾)人数不断逾越礼制规定,致使内多怨女、外多旷夫,普通百姓男女或终身不能谈婚论嫁;[17] 周代“同姓不婚”之制此时也不再被遵循,诸侯、贵族迎娶同姓之女者时见记载;至于先前必须遵循的那些婚嫁和男女关系的礼节,就更加不能持守了,以前受到指斥和禁止的牝鸡司晨(即女性干政)、以妾为妻或擅自弃妻之类的事情,此时则不断发生,以致齐桓公会盟诸侯之时,乃将毋专弃妻、毋以妾为妻、毋使妇人与国事等等列为重要条款。[18] 正所谓“婚姻之道废,则男女之道悖,而淫泆之路兴。”[19] 随着婚姻礼制的破坏,贵族阶级烝、报、旁淫乃至以权势、武力互相抢夺妻妾的事件不断发生,并常常因此引发政治动乱,著名事件如崔杼攻杀庄公,即是“冲冠一怒为红颜”,因为“崔杼之妻美,而庄公通之,数如崔氏之室。”[20] 在《诗经》、《春秋》及其“三传”中,关于此类违礼事件的讥刺和批评比比皆是。这表明:在婚姻和夫妻关系方面,统治阶级已经不能继续保持其贵族风范,相关礼制已不能发挥原有的约束与规范作用。

      


      4楼2006-01-16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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