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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魏晋南北朝的家族、宗族与所谓的“庄园制”关系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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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卿 杨际平 
 
    
[内容提要]常为今人称为“庄园”的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例证,实际上只是一般的封建大地产,它们都不是最基本的、独立的生产和经营单位,也没有什么独特的生产方式与经营方式,因而不具有“封建庄园”的基本特征,与其时大量存在的一般的封建大地产,也并无区别。“闭门为市”的生产方式不大可能;大地产的所有者未见“族长”迹象,且并非都是世家大族;居住关系也不是以“庄园”为范围的“聚族而居”;封建大地产上的生产者佃客、部曲等也未必都是族众。“庄园与家族二位一体”的看法并无事实根据。所谓“庄园”也不具有“世家大族式家族”组织形态结构的重要特点.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整个宗族的有组织的聚族活动尚不多见的原因或即在--7-~未形成宗族共有的族产。

[关键词]汉魏晋南北朝;家族宗族;庄园制

关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家族、宗族与所谓“庄园制”的关系问题,徐扬杰先生认为:“地主庄园制的发展和自然经济的再次强化,就是这一时期经济上的重要特点,也是世家大族式家族组织产生的经济上的根源”,“在一般情况下,一个世家大族式家族组织就是一个地主庄园的经济实体,这是它的形态结构的重要特点之一”。徐扬杰先生认为,这一时期家族组织与地主庄园形态结构重要特点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家族与地主庄园的二位一体。即“一个家族就是一个庄园(当然也有许多大家族占有多个庄园的),族长就是庄园主。族长占有大量土地,将成片的土地用沟堑围圈起来,形成很大的院落或者园林。庄园内部独立地进行农业和日用手工业的生产,基本上不需要同外界发生经济上的联系,少量的物品交换也在庄园内部各户族众之间进行,即所谓的‘闭门成市”’;(2)以庄园为范围的聚族而居。“魏晋以后家族聚居的形式,除了那些族众尚未向同宗大地主依附、大地主尚未建立庄园的地方,仍然以村落为单位聚居以外,一个庄园即是一个聚族而居的单位,好像同姓聚居的村落一样。庄客多数为同宗族人,他们的住宅就建筑在庄园内部,而且大多环绕着族长的别墅建造”;(3)庄客的族众兼依附农民的双重身份。“一个庄园主(即族长)必须胁迫大批小农为庄客,把他们附着在庄园里,为自己耕种庄田,供自己驱使服役。这种庄客,在文献中又有佃客、庄户、徒附、私附、部曲、奴客、人客等等名称。名称虽然不同,身份却是基本相同的,大多都具有族众兼依附农民的双重身份”①。
关于中国古代社会是否存在类似欧洲中世纪和日本的那种“庄园制”,史学界历来有争议”,本文不准备对此多作讨论。本文所要辨析的只是,持庄园说的学者所说的那些封建大地产,亦即所谓“庄园”与所谓的家族、宗族“组织”是否普遍存在着如徐扬杰所说的那种关系。一
为便于讨论,我们先把常被今人称为“庄园”的例证列举如下。
(1)袁广汉筑园
《三辅黄图》卷4《苑圃》记:
“茂陵富民袁广汉,藏镪巨万,家僮八九百人。于北山下筑园,东西四里,南北五里,激流水注其中。构石为山,高十余丈,连延数里,养白鹦鹉、紫鸳鸯、牦牛、青兕,奇兽珍禽,委积其间。积沙为洲屿,激水为波涛,致江鸥海鹤,孕雏产彀,延漫林池。奇树异草,靡不培植。屋皆徘徊连属,重阁修廊,行之移晷,不能遍也。广汉后有罪诛,没入为官园,鸟兽草木,皆移入上林苑中”。
(2)樊重田业
《后汉书》卷32《樊宏传》载:
“(宏)父重,字君云,世善农稼,好货殖。重性温厚,有法度,三世共财,子孙朝夕礼敬,常若公家。其管理产业,物无所弃,课役童隶,各得其宜,故能上下戮力,财利岁倍。至乃开广田土三百余顷。其所起庐舍,皆有重堂高阁,陂渠灌注。又池鱼牧畜,有求必给。尝欲作器物,先种梓漆,时人嗤之,然积以岁月,皆得其用,向之笑者咸求假焉。赀至巨万,而赈赡宗族,恩加乡间”。
樊氏田业情况又见《水经注》卷29《比水》条:
“仲山甫封于樊,因氏国焉,爰自宅阳,徙居湖阳,能治田,殖至三百顷,广起庐舍,高楼连阁,波陂灌注,竹木成林,六畜放牧,鱼蠃梨果,檀棘桑麻,闭门成市。兵弩器械,赀至百万。其兴工造作,为无穷之功,巧不可言,富拟封君”。



1楼2006-01-16 14:53回复
    起唐代也有了显著的发展,已成为土地所有制的绝对支配形态”(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146—151页)。随之引发了魏晋南北朝唐宋时期是否有“均田制”的争论。持反对态度的学者有:郭士浩《唐代的庄园》(《中国封建经济关系的若干问题》,三联书店1958年版)、乌廷玉《关于唐朝的庄》(《光明日报》1957年12月19日)、关通《唐代庄园制说质疑》(《山东大学学报》1963年第4期)、邓广铭《唐宋庄园制度质疑》(《历史研究》1963年第6期)、吴泰《论唐宋文献中的“庄园”》(《历史学》1979年第4期)、杨际平《从封建庄园的最一般特征看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园”、“墅”、“别业”》(载于《庆祝何兹全先生九十岁论文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7页)、刘红运《隋唐五代传世文献所见的“庄”、“庄田”、“庄宅”、“庄园”等释义》(《中国社会经济研究》2002年第4期)等。持赞成意见的有:郑昌淦《论唐宋封建庄园的特征——与郭圣铭同志商榷之一》(《历史研究》1964年第2期)等。③《后汉书》卷四九《仲长统传》。④《晋书)卷56《江统传》。⑤《宋书》卷85《谢庄传》。⑥《宋书》卷77《柳元景传》。⑦(晋书)卷33<石苞传附石崇传)。⑧《梁书》卷三八《朱异传》:“异及诸子自潮沟列宅至青溪,其中有台池玩好,每暇日与宾客游焉。四方所馈,财货充积。性吝啬,未尝有散施。厨下珍羞腐烂,每月常弃十数车,虽诸子别房亦不分赡。”也说明朱异的诺大资产,只属朱异父子所有,族人无预,甚至连“诸子别房”都没份。⑨关于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基层社区的居住情况,拟另文讨论。关于李显甫迁李鱼川事,参见杨际平、李卿《李显甫集诸李开李鱼川史事考辨——兼论魏收所谓的太和十年前“唯立宗主督护”》,《厦门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⑩《隋书》卷24《食货志》。⑾徐扬杰《中国家族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32、233页。⑿《晋书》卷127《慕容德载记》.⒀徐扬杰前揭书第197页;张鹤泉《东汉宗族组织试探》谈到:“随着东汉田庄的形成,宗族的族长常常是同庄园主合二为一的。诸如樊氏田庄中的樊重、《四民月令》记载中的‘家长’,都是庄园主。他们都能够支配自己田庄中的族人。”(载《中国史研究》1993年第1期)。⒁《全后汉文》卷47。
     
    


    6楼2006-01-16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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