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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廛律例演变看明清政府对市场的法律规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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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邱澎生 
 
    
一‧由「市制」到「编审行役制」

由汉至唐,历朝政府原则上都以「市制」控制民间工商业者的财货和劳动力,并以此管制工商业者在市场上的交易行为。「市制」有三项基本内容:一是坊市隔离制,二是市官市署管理制,三是市籍登录制。在坊市隔离制下,市场交易受到「市官」的控制,同时,民间工商业者也因为「市籍」的存在,在购买田宅、远方服役和贡举任官等方面,都遭到不利的差别待遇。尽管唐初的「市籍」已和秦汉时代稍有不同,脱离了原先不属「良家子」的卑贱身份,在任官限制方面也有改善 [20]。但是,在「市制」存在的前提下,民间工商业者的交易行为仍受到很大的管制。在「市制」之下,市场交易受到市令、市丞等「市官」(唐律所谓的「诸市司」)的严格管理,不仅市场交易被限制在特定的「坊市」之中,依定点、定时进行交易;市场交易的价格机制,也依法受到「诸市司」的管制。同时,民间工商业者更因为「市籍」的特殊法律身份,使其财货和劳动力,都要依法接受政府的无偿征调和役使。尽管有某些特定的大商人曾经坐拥巨赀,受到政府的礼遇,不受「市制」的约束,但人数更多的全国一般民间工商业者,其市场交易行为和财货劳力,都在「市制」的管控之下。这是唐律「市廛」法律的基本制度背景。

八世纪唐末以后,「市制」逐步解体。市制的解体,伴随着全国各地市场交易数量的增加,民间许多工商业者不仅不再在身份上被特别归类为「市籍」,同时,营业范围也不再强制限定在固定的市肆区域 [21]。为了应付市制解体后政府官员对民间工商业者财货和劳动力征调的需要,保障皇室和各级政府所需物质和劳力能及时填补,由晚唐至明初,政府即逐步形成一套「编审行役制」,将民间工商业者强制编入册籍中,宋代多称「团行」,明代则泛称「铺行」。被编入册籍的民间工商业者即称为「当行」;每行选充一名负责人,称为「行头」 [22]。在「编审行役制」下,民间工商业者虽然不再在户籍上被特别编成「市籍」,但仍依行业不同被政府编入供应货品和劳力的册籍,当皇室与各级政府对货品和劳动有所需求时,即按册索骥,向「当行」的「团行、铺行」工商业者,「购买」货品和劳动力 [23]。明人沈榜《宛署杂记》(初刊于万历年间),对明代中期以前的「编审行役制」有简要描述:「铺行之起,不知所始,盖铺居之民,各行不同,因以名之」;「编为排甲,而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遇各衙门有大典礼,则按籍给值役使,而互易之,其名曰行户。或一排之中,一行之物,总以一人答应,岁终践更,其名曰当行」 [24]。「按籍给值役使」一词,正明白指出这种「编审行役制」,其性质介于有价购买的「给值」以及无偿强制的「役使」之间。

「编审行役制」与「市制」的不同,除了坊市隔离制、市官市署管理制和市籍登录制的消失之外,还在于:虽然政府仍将民间工商业者编入册籍,但「理论上」政府并不能再和过去「市制」一样,在「编审行役制」下,政府「依法」要付予民间工商业者一定的价格,不能无偿征调民间工商业者的货品和劳动力,这种政府依法购买民间工商工商者财货劳力的新制度,就是晚唐以下政府向民间工商业者进行的「和买」。元代除「和买」之外,还有「和雇、和籴」等不同名称,但基本上都是在向民间工商业者「购买」财货和劳动力。在「和买」过程中,常造成许多官员吏胥苛扣价款,不按财货和劳力市场价值给价的情形,对民间工商业者带来很大的财货劳力损失 [25]。

政府「和买」造成工商业者损失,有其必然性。当民间工商业者彼此间进行市场交易时,因为交易双方彼此身份基本上平等,故可依照市场价格进行买卖;但当政府向民间工商业者「和买」时,名为「买卖」,却总难避免官员吏胥的「强取」。在「官尊民卑」的政治架构和文化传统下,民间工商业者在「和买」过程中,常难免损失财货和劳动力,不肖官员吏胥时常以「低价」甚或「白夺」的方式进行「和买」。「和买」经常造成民间工商业者的损失,但在「编审行役制」之下,各行业工商业者还是无法拒绝政府的「和买」,由宋至明初,政府持续凭借着「编审行役制」的实施,得到所需的财货和劳力。



1楼2006-01-16 14:13回复

    大致看来,晚唐以下政府对牙行的规范,至少有三个考量。一是将「牙行」纳入「诸物行人」的范围内,藉牙行和其它非中介性民间工商业者的「当行」,辅助政府进行「时估」和「和买」。二是应用「包」的原则,协助政府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征税,藉以降低政府原应支付的收税成本;三是应用「保」的原则,建立一些保障商业契约执行的市场制度,以减少交易纠纷的发生 [35]。以下分别说明。

    首先,在时估和买方面。由于「官牙制」是与「编审行役制」同时发展的新制度,在「编审行役制」建立的过程中,牙行并不例外,也和其它行业民间工商业者一体编入「团行、铺行」,协助政府时估与和买。因此,明律市廛章规定的「诸物行人,评估物价」,当然也包括牙行在内。当某些城镇的商业发达,外来客商和买卖商品数量愈多,牙行的数量也就愈多,此时,该地的政府官员也就愈加重牙行在时估和买中的责任。

    以首善之区的明初南京城而言,明太祖在洪武元年对中书省诏令中,即特别强调牙行商人(牙侩)在时估中的角色:「命在京兵马指挥司并市管司,每三日一次,校勘街市斛斗秤尺;稽考牙侩姓名,平其物价。在外府州各城门兵马司,一体兼领市司」 [36]。京城的消费能力非其它都市能比,吸引着众多外来客商,客商多,商机众,经营中介商业的牙行也有更好的发展空间。「稽考牙侩姓名」即是对牙行的「编审行役」,也就是「当行」;牙行「当行」替「在京兵马指挥司」等政府官员「平其物价」,虽然也有维护市场交易价格稳定的用意,但「时估」以利政府「和买」,在当时仍是主要目的。然而,在绝大部份各级地方政府辖区内的城镇和市集,因为市场交易数量有限,不能吸引足够客商前来买卖,当然也无法产生足够的牙行为各级地方政府「当行」时估与和买。可以说,因为工商业发展的限制,明初「诸物行人,评估物价」的「行人」固然包括牙行,但绝大部份被编入「团行、铺行」的「行人」,仍是其它一般民间工商业者,而非「牙人」。

    其次,除了一体「当行」协助政府时估和买之外,牙行也常为政府代收或是稽查税款,具有减低收税成本藉而增加政府财入的作用。因为由牙行按期认缴一定数额的税款,或是监督客商交易货品数量的多寡,可以省去政府征税、核税、查税等过程中必需花费的人力物力,这是一种「包」原则的运用。

    至少由唐后期开始,政府即开始偶而以牙人代收税款。唐德宗建中四年(783),户部侍郎赵赞「以军须迫蹙,常平利不时集,乃请税屋间架、算除陌钱」,「除陌法:天下公私给与货易,率一贯旧算二十,益加算为五十。给与他物或两换者,约钱为率算之。市牙各给印纸,人有买卖,随自署记,翌日合算之。有自贸易不用市牙者,验其私簿;无私簿者,投状自集。其有隐钱百者,没入;二千,杖六十;告者,赏十千,取其家资。法既行,而主人、市牙得专其柄,率多隐盗。公家所入,曾不得半,而怨讟之声,嚣然满于天下」;「至兴元二年正月一日(785)赦,悉停罢」 [37]。这是八世纪末唐代中央政府试图以「市牙」协助征收交易税的一次试验。元代也曾以牙人代收商税 [38]。嘉靖四年(1525),江苏省江阴县也有以牙行代收税款的例子:「巡抚都御史朱寔昌以征税烦扰,更为门摊(税),令牙行四季收贮本县,岁终起运如数」 [39]。明代仍有其它政府以牙行代收政府商业税收的例子 [40],点出政府确立和推广官牙制的一层主要考量。除了直接向买卖双方代收交易税之外,官牙也可以监督商人是否有逃漏税款,《王肯堂笺释》对明律市廛章所列「官牙制」法律规范的解释即指出:「官为(牙行)出给印信文簿,遇有客货到彼住卖,其各牙行、埠头即将文簿附写客商‧船户住贯、姓名、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每月赴官查照。则客商有所察,而无越关之弊;物货有所稽,而无匿税之弊」 [41]。这里明白地指出了政府可以透过官牙稽察客商「越关」漏税与「匿税」的目的,说明了官牙制能够降低政府对商业税收的征税成本。
    


    3楼2006-01-16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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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19 19: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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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楼2014-10-25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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