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邱澎生
一‧由「市制」到「编审行役制」
由汉至唐,历朝政府原则上都以「市制」控制民间工商业者的财货和劳动力,并以此管制工商业者在市场上的交易行为。「市制」有三项基本内容:一是坊市隔离制,二是市官市署管理制,三是市籍登录制。在坊市隔离制下,市场交易受到「市官」的控制,同时,民间工商业者也因为「市籍」的存在,在购买田宅、远方服役和贡举任官等方面,都遭到不利的差别待遇。尽管唐初的「市籍」已和秦汉时代稍有不同,脱离了原先不属「良家子」的卑贱身份,在任官限制方面也有改善 [20]。但是,在「市制」存在的前提下,民间工商业者的交易行为仍受到很大的管制。在「市制」之下,市场交易受到市令、市丞等「市官」(唐律所谓的「诸市司」)的严格管理,不仅市场交易被限制在特定的「坊市」之中,依定点、定时进行交易;市场交易的价格机制,也依法受到「诸市司」的管制。同时,民间工商业者更因为「市籍」的特殊法律身份,使其财货和劳动力,都要依法接受政府的无偿征调和役使。尽管有某些特定的大商人曾经坐拥巨赀,受到政府的礼遇,不受「市制」的约束,但人数更多的全国一般民间工商业者,其市场交易行为和财货劳力,都在「市制」的管控之下。这是唐律「市廛」法律的基本制度背景。
八世纪唐末以后,「市制」逐步解体。市制的解体,伴随着全国各地市场交易数量的增加,民间许多工商业者不仅不再在身份上被特别归类为「市籍」,同时,营业范围也不再强制限定在固定的市肆区域 [21]。为了应付市制解体后政府官员对民间工商业者财货和劳动力征调的需要,保障皇室和各级政府所需物质和劳力能及时填补,由晚唐至明初,政府即逐步形成一套「编审行役制」,将民间工商业者强制编入册籍中,宋代多称「团行」,明代则泛称「铺行」。被编入册籍的民间工商业者即称为「当行」;每行选充一名负责人,称为「行头」 [22]。在「编审行役制」下,民间工商业者虽然不再在户籍上被特别编成「市籍」,但仍依行业不同被政府编入供应货品和劳力的册籍,当皇室与各级政府对货品和劳动有所需求时,即按册索骥,向「当行」的「团行、铺行」工商业者,「购买」货品和劳动力 [23]。明人沈榜《宛署杂记》(初刊于万历年间),对明代中期以前的「编审行役制」有简要描述:「铺行之起,不知所始,盖铺居之民,各行不同,因以名之」;「编为排甲,而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遇各衙门有大典礼,则按籍给值役使,而互易之,其名曰行户。或一排之中,一行之物,总以一人答应,岁终践更,其名曰当行」 [24]。「按籍给值役使」一词,正明白指出这种「编审行役制」,其性质介于有价购买的「给值」以及无偿强制的「役使」之间。
「编审行役制」与「市制」的不同,除了坊市隔离制、市官市署管理制和市籍登录制的消失之外,还在于:虽然政府仍将民间工商业者编入册籍,但「理论上」政府并不能再和过去「市制」一样,在「编审行役制」下,政府「依法」要付予民间工商业者一定的价格,不能无偿征调民间工商业者的货品和劳动力,这种政府依法购买民间工商工商者财货劳力的新制度,就是晚唐以下政府向民间工商业者进行的「和买」。元代除「和买」之外,还有「和雇、和籴」等不同名称,但基本上都是在向民间工商业者「购买」财货和劳动力。在「和买」过程中,常造成许多官员吏胥苛扣价款,不按财货和劳力市场价值给价的情形,对民间工商业者带来很大的财货劳力损失 [25]。
政府「和买」造成工商业者损失,有其必然性。当民间工商业者彼此间进行市场交易时,因为交易双方彼此身份基本上平等,故可依照市场价格进行买卖;但当政府向民间工商业者「和买」时,名为「买卖」,却总难避免官员吏胥的「强取」。在「官尊民卑」的政治架构和文化传统下,民间工商业者在「和买」过程中,常难免损失财货和劳动力,不肖官员吏胥时常以「低价」甚或「白夺」的方式进行「和买」。「和买」经常造成民间工商业者的损失,但在「编审行役制」之下,各行业工商业者还是无法拒绝政府的「和买」,由宋至明初,政府持续凭借着「编审行役制」的实施,得到所需的财货和劳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