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雅典,智者普罗泰哥拉解释道:“当雅典人所议之主题含有政治睿智……会倾听每一个人的见解,因为他们认为所有人都应拥有这一美德;否则,便不会有城邦。”(柏拉图:《普罗泰哥拉篇》, 322E一323A)欧里庇得斯在约公元前420年上演的《哀求的妇女》(11·438一41)中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引用的是公民大会会议上传令官所言,何人有良策献予城邦并希望表达出来扩提秀斯评论道:“这即是自由。渴望者可享誉;无欲者则默默无闻。对城邦来说,有什么比这更公平的?”
普罗泰哥拉与欧里庇得斯立论之成,惟仰赖希腊人一项根本性的创新,那便是政治。至于政府则另当别论:任何复杂的社会都需要一个制定法则并付诸实施、保障共同体的兵役与行政以及调停争端的机构。任何一个社会同样都需要对这些法则及其机构、司法观念的认同。而希腊人则完成了根本性的一步,甚至于两步:他们把权力植根于城邦乃至于共同体本身之内,并且通过公开辩论,最终以投票计数的方式来决策。这即是政治,而公元前 5世纪的希腊戏剧与史学所揭示的正是政治如何最终主宰希腊文化的。
当然,周边及较早的社会——譬如,在埃及、亚述和波斯国王的宫廷圈子中,或者在较低层波斯总督的帐内以及荷马笔下的“英雄们”的圈子里——也曾就政策问题有过讨论。但诸如此类的讨论并不能构成政治,因为它们既不公开,亦无约束力。国王或总督听取建议,但对此,他们并非有义务去措意,或去要求。其近臣制订计划、耍花招,有时还阴谋左右萁决定,他们的此种做法被称之为“候见厅统治”(而非“议院”统治)。希腊僭主如出一辙,因此他们的存在即是对城邦理念的否定;在僭主统治之下,政治不复存在。
应当承认,早期在腓尼基人及伊达拉里亚人中间至少也出现过某些较早的非希腊人的政治共同体。但不能否认,实际上是希腊人“发明了”政治。在西方传统中,政治史始于希腊;以“城邦( polis)”为其词根的“政治(Politics)”一词本身就表明了这一点。另外,近东任何一个社会均末有过像希腊人那样的被政治化了的文化。 在此之前,同样没有一个社会像希腊人将其政治管理的各个方面——无论是实践上的还是意识形态上的——世俗化。以《汉谟拉比法典》为例,任何事情均避不开它。该法典的序言开篇冗长:“为了人民的昌盛,阿努姆与伊里尔称我为‘汉漠拉比',虔诚敬神的君王,为的是正义降临我们大地,为的是消除邪恶与恶人,为的是强不凌弱。”相反,雅典的梭伦经敌对双方的同意出面调停两派的关系时,他既末宣称受神所使,亦未自诩得到启示或身为“王室血统”。 此种对公共生活世俗性质的强调似乎忽略了希腊人普遍存在的虔诚。祭坛无处不在;公共活动以及为数不多的重要私人活动事先都要举行献祭;誓言是为公共协议中标准的认可方式;人们可通过神谕或其他方式求教于神;与神共享成功的欢愉;如同对不敬神与亵渎的惩罚一样,主要的宗教节日也由国家负责安排。但是,无论是在古典时代还是在希腊化时代,这些频繁的宗教仪式活动从未对政治决策有过一般或重大的影响或妨碍。一场战役有时会被推迟若干天,因不敬神被定罪也可毁掉一个人的前程;但没有见证表明德尔菲神谕可以左右一个国家的行动方针(在此须区分开对败绩所提供的回顾性解释)。继亚历山大之后的希腊化时代的东部,埃及与叙利亚的国王以一种大概更说明问题的方式而成了神;他们在祭礼、在钱币上有时甚至在其称号上(如 Epiphanes,意为“神的启示”)刻意强调其神性,然而,他们的法律及法令一贯是以人而非神的名义颁布的,而对犯法也从不视之为渎神。
在法庭上也一样:证人在发过誓后再接着作证,但发誓变成了一种仪式,而非从前那样的正式证言(荷马:《伊利亚特》, 23·581一5)。此后便是说服法官与陪审员;伪誓会引起神的愤怒,这一威胁本身不再具有说服力。那么,如何界定和确定正义与非正义?诚然,这一问题贯穿于古风及古典时代的希腊文献,而在以智者为开端的哲学中表现得更为尖锐。然而,这在实际事务方面也是个问题,它所涉及的不是抽象或空泛的术语,而是公民大会、行政官、法庭日复一日的决定。既然希腊宗教从其可追溯的年代起就已缺乏启示因素——神谕和来自超自然的力量的其他形式沟通只涉及特定的行为而非道德标准——甚或不包括可以称之为汉谟拉比般“准启示”的因素,人只有倚赖自己或其祖先(传统或是习俗)以寻求答案。在关键时刻,希腊人会求助于“法律界人士”使恰当的答案系统化,但此种做法违背了人类自信的法则
普罗泰哥拉与欧里庇得斯立论之成,惟仰赖希腊人一项根本性的创新,那便是政治。至于政府则另当别论:任何复杂的社会都需要一个制定法则并付诸实施、保障共同体的兵役与行政以及调停争端的机构。任何一个社会同样都需要对这些法则及其机构、司法观念的认同。而希腊人则完成了根本性的一步,甚至于两步:他们把权力植根于城邦乃至于共同体本身之内,并且通过公开辩论,最终以投票计数的方式来决策。这即是政治,而公元前 5世纪的希腊戏剧与史学所揭示的正是政治如何最终主宰希腊文化的。
当然,周边及较早的社会——譬如,在埃及、亚述和波斯国王的宫廷圈子中,或者在较低层波斯总督的帐内以及荷马笔下的“英雄们”的圈子里——也曾就政策问题有过讨论。但诸如此类的讨论并不能构成政治,因为它们既不公开,亦无约束力。国王或总督听取建议,但对此,他们并非有义务去措意,或去要求。其近臣制订计划、耍花招,有时还阴谋左右萁决定,他们的此种做法被称之为“候见厅统治”(而非“议院”统治)。希腊僭主如出一辙,因此他们的存在即是对城邦理念的否定;在僭主统治之下,政治不复存在。
应当承认,早期在腓尼基人及伊达拉里亚人中间至少也出现过某些较早的非希腊人的政治共同体。但不能否认,实际上是希腊人“发明了”政治。在西方传统中,政治史始于希腊;以“城邦( polis)”为其词根的“政治(Politics)”一词本身就表明了这一点。另外,近东任何一个社会均末有过像希腊人那样的被政治化了的文化。 在此之前,同样没有一个社会像希腊人将其政治管理的各个方面——无论是实践上的还是意识形态上的——世俗化。以《汉谟拉比法典》为例,任何事情均避不开它。该法典的序言开篇冗长:“为了人民的昌盛,阿努姆与伊里尔称我为‘汉漠拉比',虔诚敬神的君王,为的是正义降临我们大地,为的是消除邪恶与恶人,为的是强不凌弱。”相反,雅典的梭伦经敌对双方的同意出面调停两派的关系时,他既末宣称受神所使,亦未自诩得到启示或身为“王室血统”。 此种对公共生活世俗性质的强调似乎忽略了希腊人普遍存在的虔诚。祭坛无处不在;公共活动以及为数不多的重要私人活动事先都要举行献祭;誓言是为公共协议中标准的认可方式;人们可通过神谕或其他方式求教于神;与神共享成功的欢愉;如同对不敬神与亵渎的惩罚一样,主要的宗教节日也由国家负责安排。但是,无论是在古典时代还是在希腊化时代,这些频繁的宗教仪式活动从未对政治决策有过一般或重大的影响或妨碍。一场战役有时会被推迟若干天,因不敬神被定罪也可毁掉一个人的前程;但没有见证表明德尔菲神谕可以左右一个国家的行动方针(在此须区分开对败绩所提供的回顾性解释)。继亚历山大之后的希腊化时代的东部,埃及与叙利亚的国王以一种大概更说明问题的方式而成了神;他们在祭礼、在钱币上有时甚至在其称号上(如 Epiphanes,意为“神的启示”)刻意强调其神性,然而,他们的法律及法令一贯是以人而非神的名义颁布的,而对犯法也从不视之为渎神。
在法庭上也一样:证人在发过誓后再接着作证,但发誓变成了一种仪式,而非从前那样的正式证言(荷马:《伊利亚特》, 23·581一5)。此后便是说服法官与陪审员;伪誓会引起神的愤怒,这一威胁本身不再具有说服力。那么,如何界定和确定正义与非正义?诚然,这一问题贯穿于古风及古典时代的希腊文献,而在以智者为开端的哲学中表现得更为尖锐。然而,这在实际事务方面也是个问题,它所涉及的不是抽象或空泛的术语,而是公民大会、行政官、法庭日复一日的决定。既然希腊宗教从其可追溯的年代起就已缺乏启示因素——神谕和来自超自然的力量的其他形式沟通只涉及特定的行为而非道德标准——甚或不包括可以称之为汉谟拉比般“准启示”的因素,人只有倚赖自己或其祖先(传统或是习俗)以寻求答案。在关键时刻,希腊人会求助于“法律界人士”使恰当的答案系统化,但此种做法违背了人类自信的法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