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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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告:教育部关于印发《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 (moe.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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