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代地方政府》瞿同祖 著,范忠信 等译,新星出版社,22年一版一印
50页:河南省每年的火耗收入为421,117两,其中64.39%(即211,150两)被拨出专门用于养廉银支出;余下的用作该省各项开支。
——比率应当为50.14%;271,150两才是64.39%的比率,第二位数字错了。
99页:不过,根据浙江省会稽知州张我观(1727-1730年)和两江总督沈葆桢(1820-1879年)的说法,马快与治安事务有关,负责侦查、拘捕盗贼。
——张我观的生卒年有误,不可能三岁而卒,我没有找到详细生卒年份。只查到他“在任十年”,以及对照沈葆桢的生卒年,显然也不是在任年限。
141页:根据汪辉祖的经验,登记程序对于没有及时完成任务的刑名、钱谷师爷起到了激励督促作用。9
——注释上标的序号应当为“97”,而不是“9”。
182页:109 以1725年条例为例,审判案件的州县官及复审或重审该案的上司,如果判决经总督、巡抚批准而被刑部驳回,而后经省级衙门重审并纠正了判决,则可以免于。
——“则可以免于处分”才对,“处分”为脱文。
183页:注释116中的笞刑杖刑差额,10-50之间应为笞刑非杖刑。
198页:如果他未能完成这一公务,将根据该地区尚未售出的盐额百分比来处罚:不到10%,不得晋升;20%-30%,减俸;40%,降一级;50%-70%,降二至四级调用;80%以上,革职。
——这个比率明显不对。
266页:商衍鎏:《清代科举考试述录》,第1-17页;宫琦市定:《科举》;
——“宫崎”而非“宫琦”;“《科举史》”而非“《科举》”。
同页:商衍鎏著,第26-32页;张仲礼:《中国绅士》,第19-20、第27-29页。
——“商衍鎏著”前后并没有书名,应当是前文“《清代科举考试述录》”。后页第20、21条注释相同。271页58
269页:在向省级长官递交请愿书时,生员将其姓名与庶民签在一起,自称为“士民”(士和庶民)。
——“士民”应当指的是“士农工商”四民中的称呼,而不应该是“士和庶民”两类群体的称呼,而且这一处说的是“自称”士民,不太合理。不过我没有英文原版文本,也不太懂英文,所以此处仅是存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