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A为父亲,B为儿子(当时未成年),C、D为见证人,E为第一次买房,F为第二次买方。背景是12年B去售社区办公室卖安置房屋资格号,约定1W6,签字合同现场三人B、C、D,C代E签字按手印,B代A签字。不久,E找B去退款并解除协议,B不同意,E随即报警,在当地村里派出所录像达成退款调解,并立即去信用社退款,下午4.50,信用社关门不对外营业。约定第二天进行退款,解除协议。当晚,C、E找人威胁说还要继续购买并拿走安置房屋资格号。过程中知道C将将1W6退还给E,并转手卖于F,价格2W5。期间联系B母亲修改合同,不同意。后续无法联系到E,直到到20年将E起诉,在当地法院由于来回拖延直到一年也未进行开庭审理,随即重新起诉F,并寻找证据,当初调解的派出所因时间长,录像丢失,无法找到。不过各种手续均是F顶替A的名字进行办理并A未协助。(此房子性质及适用法律有相同判决,同一小区的房子)庭审一审败诉,判决未进行房产登记及F为实际出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