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解决群众合理住房需求,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再增动力,按 照因地施策、主动作为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土地供给方式
(一) 准确把握土地供应节奏
2022-2024年期间,全市各地区在新建商品非住房库存去化周 期回归至合理区间前,严格控制新建商品非住房用地供应(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商品非住房用地除外)(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 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二) 严控商品住房配建的商品非住房用地规模
严格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在国土空间规划中适度调减商业用地比例规模;同时依据《城市居 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要求,以十五分钟、十分钟、 五分钟居住区生活圈要求,采取集中和分散兼顾、独立和混合使用并重的原则规划布局商业服务设施。对城市集中区商业圈,通过合理定位、布局或调整业态和功能,提升现状商业价值,必要时不再供应,规划留白(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三) 调整土地出让底价
充分考虑不同区域的土地市场和房屋销售情况,制订差别化地 价政策,具体调整情况由市储委会在土地评估价格基础上,结合市场情况研究确定(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 四) 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针对金融保险、总部经济、文化产业、商业商务、星级酒店等需引进培育的现代服务业,在土地评估价格基础上,按照产业业态、建筑规模、自持比例、区位等具体因素,土地出让起始价最高可优惠20%(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
(五) 不再设置土地挂牌附属条件
土地挂牌出让时,原则上不再设置代建公园、广场、绿地、道路等区域性配套设施(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六) 调整土地出让价款缴交方式
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范围内新发布土地挂牌出让公告的房地产用地,报名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低于出让起始价的 20%,签订出让合同后一个月内缴纳成交价款的50%,余款在六个月内缴清,并按照合同约定标准缴纳相应利息。同时,对2021年签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约定分期缴纳土地价款的房地产用地,企业申请延期缴纳第二期价款的,可以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第二期出让价款缴纳期限可在原约定基础上顺延3个月,并按照合同约定标准缴纳相应利息(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七) 加快存量土地"商转住"
对于尚未开发的已出让商服用地,在不影响城市规划的情况下, 可优先调整为养老、文化、旅游、科教、体育等国家鼓励的新兴产业用地;在满足居住区规划标准的情况下,部分可调整为居住用地, 调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0%,其中用于人才租赁住房的比例不低于成品住宅建筑规模的10%(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八) 前置土壤污染调查相关工作
为缩短土地从征拆到供应的整体周期,在前期征收、拆迁过程中同步开展土壤污染调查评估和相关治理工作,所涉费用纳入土地开发成本(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二、进一步优化项目及周边规划设计
(九) 差别化设置容积率
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同步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下的控规单元规划、详细规划编研,充分考虑我市居民的改善性需求,结合区位、公服市政设施配套等情况统筹考虑开发强度,适当下调容积率,以提升未来小区开发建设品质。对已明确规划容积率上限的居住用地, 结合采光影响、地质避让、净空限高等因素,经论证分析认为可以降低的,经市政府审定后进行调整(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
(十) 调整车位等配建设施比例
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充分考虑不同区域的交通设施、人口密度以及公共配套情况,并结合项目所在区位等因素进行精细化综合管控,重点针对城市建成区边缘区域,结合实际需求,对停车位配建比例进行适当调减(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十一) 调整配建设施的供应方式和计容规定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对新出让住宅用地范围内配建的幼儿园、社区养老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医院(社区卫生中心)、社区用房等建筑,不计入成交地块容积率(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十二) 调整成品住宅等配建政策
对我市成品住宅、装配式建筑、人才住房
一、进一步优化土地供给方式
(一) 准确把握土地供应节奏
2022-2024年期间,全市各地区在新建商品非住房库存去化周 期回归至合理区间前,严格控制新建商品非住房用地供应(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商品非住房用地除外)(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 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二) 严控商品住房配建的商品非住房用地规模
严格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在国土空间规划中适度调减商业用地比例规模;同时依据《城市居 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要求,以十五分钟、十分钟、 五分钟居住区生活圈要求,采取集中和分散兼顾、独立和混合使用并重的原则规划布局商业服务设施。对城市集中区商业圈,通过合理定位、布局或调整业态和功能,提升现状商业价值,必要时不再供应,规划留白(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三) 调整土地出让底价
充分考虑不同区域的土地市场和房屋销售情况,制订差别化地 价政策,具体调整情况由市储委会在土地评估价格基础上,结合市场情况研究确定(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 四) 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针对金融保险、总部经济、文化产业、商业商务、星级酒店等需引进培育的现代服务业,在土地评估价格基础上,按照产业业态、建筑规模、自持比例、区位等具体因素,土地出让起始价最高可优惠20%(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
(五) 不再设置土地挂牌附属条件
土地挂牌出让时,原则上不再设置代建公园、广场、绿地、道路等区域性配套设施(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六) 调整土地出让价款缴交方式
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范围内新发布土地挂牌出让公告的房地产用地,报名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低于出让起始价的 20%,签订出让合同后一个月内缴纳成交价款的50%,余款在六个月内缴清,并按照合同约定标准缴纳相应利息。同时,对2021年签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约定分期缴纳土地价款的房地产用地,企业申请延期缴纳第二期价款的,可以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第二期出让价款缴纳期限可在原约定基础上顺延3个月,并按照合同约定标准缴纳相应利息(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七) 加快存量土地"商转住"
对于尚未开发的已出让商服用地,在不影响城市规划的情况下, 可优先调整为养老、文化、旅游、科教、体育等国家鼓励的新兴产业用地;在满足居住区规划标准的情况下,部分可调整为居住用地, 调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0%,其中用于人才租赁住房的比例不低于成品住宅建筑规模的10%(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八) 前置土壤污染调查相关工作
为缩短土地从征拆到供应的整体周期,在前期征收、拆迁过程中同步开展土壤污染调查评估和相关治理工作,所涉费用纳入土地开发成本(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二、进一步优化项目及周边规划设计
(九) 差别化设置容积率
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同步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下的控规单元规划、详细规划编研,充分考虑我市居民的改善性需求,结合区位、公服市政设施配套等情况统筹考虑开发强度,适当下调容积率,以提升未来小区开发建设品质。对已明确规划容积率上限的居住用地, 结合采光影响、地质避让、净空限高等因素,经论证分析认为可以降低的,经市政府审定后进行调整(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
(十) 调整车位等配建设施比例
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充分考虑不同区域的交通设施、人口密度以及公共配套情况,并结合项目所在区位等因素进行精细化综合管控,重点针对城市建成区边缘区域,结合实际需求,对停车位配建比例进行适当调减(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十一) 调整配建设施的供应方式和计容规定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对新出让住宅用地范围内配建的幼儿园、社区养老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医院(社区卫生中心)、社区用房等建筑,不计入成交地块容积率(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十二) 调整成品住宅等配建政策
对我市成品住宅、装配式建筑、人才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