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北京一饭店从3月14开始工作至今, 此单位规定的发放工资的日期为每月18日。
我因5月12日至15日旷工,被单位视作自动离职。
今天又是18号去单位领4月份的工资 单位领导表示 自动离职的员工 不予发放上月工资
请问他们这样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我应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个饭店是 北京海淀区 上地七街西口的 潇湘府
求法律帝给点意见啊。
我因5月12日至15日旷工,被单位视作自动离职。
今天又是18号去单位领4月份的工资 单位领导表示 自动离职的员工 不予发放上月工资
请问他们这样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我应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个饭店是 北京海淀区 上地七街西口的 潇湘府
求法律帝给点意见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