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政府曾通过免除孕妇夫役的方式助民举子。绍兴十一年(1141年)三月,知邵武军王洋奏请:“乞乡村之人,无问贫富,凡孕妇五月,即经报申县,专委县丞注籍,其夫免杂差役一年……乃诏户部措置(施行)”。
宋朝最早的胎养助产一般都追述到高宗绍兴八年(1138年)。该年五月,宋朝政府正式下诏,在全国范围内行胎养助产令,禁止民间生子不举的杀婴陋习。对怀上婴儿的妇女和腹中婴儿享受国家法律保护,对贫民家的婴儿,宋朝政府专门照顾,找出生婆不说,生下来之后,政府还要每年支助贫困家庭的父母“有不能养育者,(政府)给钱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