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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笔者发布了文章《住建局,你保护了谁的利益?》,有些读者不太了解相关法规,所以看不大明白,笔者决定详细讲解有关知识及事情经过。
诺沙湾DE区12#楼负二承重墙纵向受力钢筋发生严重露筋质量缺陷,阅读前文可知,这是绝对不允许在房屋交付后出现的,也就是行业内所说的“死项”。“死项”是什么意思?就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对解决问题无解!
很简单的道理,开发商是按照合格的房子组织竣工验收的,业主收到的房子在常识认识上合格的。而本文牵涉的露筋问题,是“严重质量缺陷”,要求必须在建筑竣工验收前解决。如果12#楼依据《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和《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设计加固维修整改方案。
根据《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和一般构筑物钢筋混凝土承重结构加固的设计”的规定,可知,《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是对钢筋混凝土承重结构加固的设计规范,既然说“加固”,就意味着加固前不合乎设计要求,也就是不合格。如果对12#号楼进行加固,是否意味着承认了12#楼房子不合格呢?这可能就是行业内“死项”的来历吧。
举个简单的例子,我们买了一辆新车,提回家没开多久,发现车架大梁的金属材料不合格,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可能随时断裂车毁人亡。厂家说,没关系,经过研究,我们给你的车架大梁免费加固,再焊接上一层钢铁材料,如果你是车主,你同意吗?
还是回到正题吧,作为住房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黄岛区住建局,房子不是住建局盖的,住建局也不可能一寸一寸的去现场验收,住建局本应该没有什么责任。但怪事就出在黄岛区住建这里。
12#楼某业主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向黄岛区住建局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要求住建局启动行政执法程序,调查处理承重墙露筋问题。随后,住建局立案,作出了《行政处理结果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读者们可能会觉得,住建局这样做得不错啊。神就神奇在上述这三个截图上。2月22日,笔者就在法庭庭审现场旁听(第十庭),原告(业主)当庭质问被告(住建局):“自从我投诉并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后,你们住建局根本没有来到现场实地勘验调查,是根据什么样证据作出的三万元行政处罚的?施工方天元缘何竟然在这种情况下积极支付了罚款,这是什么操作?《行政处理结果告知书》作为行政执法的结果告知,竟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10多天作出来,你们住建局是狄仁杰断案吗?”。笔者无法一字不落还原现场进行描述,大意是这个意思。亮点是,这位原告评价住建局在没有到现场实地勘验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让施工单位甘心拿出三万元罚款,这位业主认为住建局简直是狄仁杰断案!
聪明的读者读到这,肯定联想到了,三万元罚款一定是严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了,说白了,就是判轻了。从而导致业主的诉讼,才有了前面文章《住建局,你保护了谁的利益?》中所说的,我们住建局如何处罚违法单位,你们业主没权力起诉的话题,住建局很抱屈,他们甚至觉得,就算起诉,也应当是业委会或者过半数业主起诉。
到底应当罚款多少钱?应该如何处理?住建局做得对不对?笔者列举有关法规,术语比较多,笔者当初也是学得很辛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承重墙纵向受力钢筋露筋问题,属于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者发现质量问题后怠于改正,属于偷工减料行为。监理单位作为工程监理方,没有监督履行全数检查职责,肯定有责任,这个不用多解释。
重头戏来了,应该罚多少钱?出现上述情形,根据第六十四条规定,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查阅《黄岛区社会投资项目承发包备案通知书》可知,包括案涉楼房在内的工程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壹亿贰仟贰佰伍拾玖万柒仟叁佰肆拾元捌角陆分(122597340.86元)。罚款应当多少?读者算算就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根据上面这条法规,笔者就明白了为什么施工方在住建局连现场都没看的情况下,积极缴纳三万元罚款了,罚得太少了,不赶紧交钱的除非是……。那位业主在法庭上评价住建局是狄仁杰断案,不可谓不贴切。笔者当时旁听,差点没笑场,现在还憋不住笑!
肯定有部分读者会问,这样的事,业主真的有权利起诉吗?我前面的文章《住建局,你保护了谁的利益?》中详细解释了这个问题。
最后,回到本文标题:住建局如此狄仁杰式的断案,是保护了谁的利益?
笔者备注:本文内容是根据笔者的所见所闻而编写,个别字眼可能与实际情况略有出入。如果本文侵犯了谁的利益,请私信本公众号。


IP属地:山东1楼2022-02-27 11:3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