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主犯被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
林细生 一审死刑:法院认定以林细生为主盗掘古墓葬5次,盗得“长沙王印”一件、二级文物5件、三级文物6件、一般文物若干。在此过程中,林细生均起组织、协调、纠集的作用,法院认定为主犯。其所盗掘的江西省分宜县钤山镇两处古墓葬经文物部门鉴定系明代古墓葬。
刘胜利 一审死刑:刘胜利参与盗掘古墓葬4次,盗得一级文物11件,二级文物46件、三级文物78件、一般文物若干。刘胜利在盗掘古墓葬过程中均起组织、协调作用,并为主联系销赃;对古墓葬造成了严重破坏。
龙寿云 一审死刑:龙寿云参与盗掘古墓葬6次,盗得一级文物11件、二级文物51件、三级文物83件、一般文物若干。其中4次被认定为主犯。龙寿云在盗掘古墓葬过程中积极策划、联系盗掘古墓葬和销赃,在部分盗掘古墓葬过程中积极参与,并实施主要犯罪行为。
刘智华 一审死缓:参与盗掘古墓葬3次,盗得“长沙王印”一件、一级文物11件,二级文物45件、三级文物75件、一般文物若干。法院认定,参与盗掘古墓葬的其他被告人均证明被告人刘智华系盗掘古墓的出资人,且刘智华积极联系销赃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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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王印”为真品的证据不足
“长沙王印”到底是真品,还是赝品呢?昨日,法院给出的答案——说是真品的证据不足!
2008年10月,龚国良(另案处理)与林细生联系盗墓事宜,林细生遂纠集彭红生等人从江西到望城县选墓,看中星城镇风蓬岭二号汉代古墓葬。他们先用炸药炸开一个口子,再用洛阳铲挖出盗洞,盗得三级文物双面云纹青玉壁1件及其他一般文物若干,案发后上述文物均被追回。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查获1枚“长沙王印”。
省文物鉴定机构从出土文物的出土背景和文化背景的角度鉴定其为真品。但在开庭过程中,部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长沙王印”的真伪存有异议,且国家文物鉴定机构从文物的工艺水准的角度鉴定该印为赝品。由于上述2家鉴定机构所鉴定的结论均不能排斥对方的结论,法庭认定该印为真品的证据不足。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