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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下关于去名字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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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买了,但是没有买断,也已经超五年了。名字是一家三口。现在的问题是双方离婚了可以把经适房全部判给女方,然后男方净身出户再去以自己名义买商品房吗? 如果可以,那原先的经适房是否会有影响?
如果能买商品房的话,那原先孩子判给男方可以和父亲共同公积金还款买房嘛?因为孩子之前房子也有名字,不知有没有影响。


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22-02-03 23:52回复
    根据市政府26号令供后管理条例第八条,购房人、同住人离婚的,可以按照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调解书、判决书,确定一方作为购房人,并报请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书面同意。故需要走完流程,经适房不受影响。
    根据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夫妻离异不满3年的,离异前家庭只有一套房产的,净身出户的一方可以购买一套房产。故符合条件的可以再购买。
    公积金贷款,需要上一套还清才可以贷下一套,每人限制最多两次,符合条件即可申请贷款。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2-02-04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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