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家与包工头是【承揽关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定做人对定做、指示和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你家赔偿与否,要看“对定做、指示和选任有过失”,对方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你家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2、包工头与受伤工人属于【雇佣关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劳动关系(从包工头有无营业执照,工人与其依附程度、报酬如何发放等判断),则属于工伤范畴。
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