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周玉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事实 2021年4月期间,被告人周玉通过微信朋友圈添加一中介为好友,该中介通过微信向周玉介绍了拿银行卡跑分洗钱可以获取一张银行卡用一天就得1000元的报酬。周玉在明知对方从事银行卡跑分洗钱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将其名下先后办理的中国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龙江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哈尔滨银行卡、中国平安银行卡共计6张银行卡拍照后通过微信提供给对方,然后在对方的帮助下,其持上述银行卡跑至福建省龙岩市,并于2021年5月4日提供其名下卡号为62×××24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及支付密码和绑定的手机给龙岩跑分团伙洗钱,获得一天2000元的报酬,该团伙使用周玉银行卡洗钱后,于2021年5月6日将银行卡和手机归还。次日,在跑分洗钱团伙帮助下,周玉持银行卡从龙岩又转到广东省茂名市,后提供其的6张银行卡给茂名跑分团伙跑分洗钱,获利3000元。后于2021年5月15日从广州飞回哈尔滨。经查,在5月4日至5月15日期间,周玉提供其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为62×××24)给他人跑分洗钱总进账资金流水为407405.81元,账户涉及电信诈骗案3起,其中受害人韦某等人共计被骗377500元,均转至上述银行卡中。涉及的电信诈骗案3起,具体如下:1.2021年5月12日,周玉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为62×××24)涉及转移广西梧州市岑溪市归义镇美伦村居民覃某被诈骗款1500.1元;2.2021年5月13日,周玉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为62×××24)涉及转移重庆市大渡口区顺祥壹街区居民李某1被诈骗款46000元;3.2021年5月13日,周玉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为62×××24)涉及转移广西东兰县东兰镇居民韦某被诈骗款340000元。
一、被告人周玉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4日起至2024年2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一、被告人周玉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4日起至2024年2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