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是征求意见稿,但感觉执业人员的地位和方向越来越飘忽不定,工程量清单计价从规范降低到了标准,往后双方争议点的法定判决真的由“规范”转到“主观判定”,定价和调整的权力感觉没强调一定要由执业人员签订才有强制效果,并且新的规范中增加了风险定义和总价合同的专有解释,难道执业人员的未来趋势都是去管合同(研究和调整合同风险费用系数)和到施工单位中执业吗(对总价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和措施费用的分析)?
欢迎各位执业人员讨论(虽然没办法向住建部提意见┑( ̄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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