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根據棒球規則來解析一下這個案例。
棒球規則7.10是這樣規定的:
在下列情況下,若有「促請裁決」,跑壘員應出局。
(B) 於比賽進行中,跑壘員進壘或返壘時,因未觸壘而重新觸壘以前,被持球觸及身體或壘時。(參考7.10) 【原附註】(1)如後位跑壘員已得分時,不得重觸壘。 (2)比賽停止球時,如跑壘員到達漏踏壘的次壘時,不得返回重新再踏觸漏踏之壘。 【原註】【例】擊球員擊出飛到場外或觀眾席之規則二壘安打(比賽停止球)而漏踏了一壘,在該擊球員踏觸二壘之前,是可以在折回補踏觸一壘,但一經踏觸二壘是不得再回一壘的,因此如防守隊提出「申訴」並獲成立時,擊球員應於一壘被宣判出局。
【註三】漏踏本壘之跑壘員,於比賽停止球的狀況下,如投手已重新持球立於投手板時,不得再行補觸壘。
簡單說就是:許基宏擊出全壘打漏踩本壘,他如果自己發現回去補踩壘,那麼他並不會出局,但鄭達鴻發現了,於是向主審提出促請裁決,那麼許基宏自然就出局了。
那麼許基宏的這支全壘打被沒收後,為什麼改記為三壘安打?這則得參考棒球規則10.07:
(D)擊球員擊出安打,但因漏踏壘而出局時,按其安全得到之最後壘,以決定其為一壘打、二壘打或三壘打。如擊球員未踏二壘而被判出局者,記為一壘打。未踏三壘而被判出局者記為二壘打,未踏未壘而被判出局者,記為三壘打,未踏一壘而被判出局者,只記錄打數,不記為安打。
棒球規則7.10是這樣規定的:
在下列情況下,若有「促請裁決」,跑壘員應出局。
(B) 於比賽進行中,跑壘員進壘或返壘時,因未觸壘而重新觸壘以前,被持球觸及身體或壘時。(參考7.10) 【原附註】(1)如後位跑壘員已得分時,不得重觸壘。 (2)比賽停止球時,如跑壘員到達漏踏壘的次壘時,不得返回重新再踏觸漏踏之壘。 【原註】【例】擊球員擊出飛到場外或觀眾席之規則二壘安打(比賽停止球)而漏踏了一壘,在該擊球員踏觸二壘之前,是可以在折回補踏觸一壘,但一經踏觸二壘是不得再回一壘的,因此如防守隊提出「申訴」並獲成立時,擊球員應於一壘被宣判出局。
【註三】漏踏本壘之跑壘員,於比賽停止球的狀況下,如投手已重新持球立於投手板時,不得再行補觸壘。
簡單說就是:許基宏擊出全壘打漏踩本壘,他如果自己發現回去補踩壘,那麼他並不會出局,但鄭達鴻發現了,於是向主審提出促請裁決,那麼許基宏自然就出局了。
那麼許基宏的這支全壘打被沒收後,為什麼改記為三壘安打?這則得參考棒球規則10.07:
(D)擊球員擊出安打,但因漏踏壘而出局時,按其安全得到之最後壘,以決定其為一壘打、二壘打或三壘打。如擊球員未踏二壘而被判出局者,記為一壘打。未踏三壘而被判出局者記為二壘打,未踏未壘而被判出局者,記為三壘打,未踏一壘而被判出局者,只記錄打數,不記為安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