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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驾法宝”律师团 危险驾驶 醉驾入刑边界的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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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护驾法宝”道路海事交通安全律师团队 13917053539(微信同)
法条先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我所一委托人小A因醉酒驾驶被查,小A哭诉其凌晨醉酒后已休息若干小时,以为酒劲已过,开车回家途中被查。
初步判断,小A主观不存在危驾故意,客观也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大概率未达到入刑标准。翻阅了裁判库中120余篇醉驾判例(中院以上),结合本团队近两年代理的案件,对于上海地区醉驾免诉的边界做出以下推论:
1、主观不存在醉驾故意,客观上未造成醉驾后果,可免于起诉,如前案例所述;
2、非标准道路上醉驾,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免于起诉,如在小区泊车;
3、存在明确醉驾中止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可免于起诉,如开出一段距离后,自己主动把车停在路边;
4、有避险行为,保护的法益属于人身,生命范畴,可免于起诉,如开车送病危病人就医;
醉驾肇事,含量120以下,无严重后果的,可通过以下补救措施争取免诉,具体看侦办人:
1、与受害方积极协商,当下赔付,争取和解(关键)。
2、不能有逃逸行为,积极响应交警传唤,配合交警工作。
3、案情陈述中着重表述自己是初犯,无前科劣迹。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司法裁判尺度不同,以上检索推论在上海地区适用度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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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护驾法宝”道路海事交通安全律师团队 13917053539(微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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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上海1楼2021-11-24 19:4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