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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武鸣区实验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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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贯彻依法治校的精神,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共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全体学生,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把学生培养成为理想远大、品德高尚、成绩优良、特长明显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努力创建南宁市示范性学校。
第三条,学校是一所城区直属九年义务教育示范性学校。
第四条,学校以“开拓进取、自强不息”为校训,以“爱校、勤奋、文明、守纪”为校风,以“敬业、严谨、求实、创新”为教风,以“勤学、乐学、会学、巧学”为学风。
第五条,办学思路是:“以强化内部管理为手段,教学为中心,科研为动力,艺术教育为突破口,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为重点,创办高质量、有特色的一流学校”。学校办学理念是:全面发展、主动发展、和谐发展、特长发展。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六条,学校由武鸣区教育局主管,下设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科研处、总务处。各处室设主任若干名,各自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学校校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任免。
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岗位责任制、考核奖罚制等改革制度。校长有下列权力: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提名任免副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校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三)财务基建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批核。除重大基建项目须报请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列项与实施。
(四)招生管理权。按城区教育局的招生规定,保证服务区内适龄学生全部入学。
第八条,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三)按照教育规律办学,严格按课程设制计划,开齐、上好各门学科。坚持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二次考试制度。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一班人”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在全县前茅。
(六)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七)争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全校一盘棋。
第九条,学校党总支部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听取校长述职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算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
(三)审议学校“四制改革”考核方案,奖罚条例及各项制度。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校内师生申诉制度,建立群众性民调组织。
第十二条,学校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章教师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敬业爱岗,遵循教育规律,服从校长领导,勤恳工作。
第十五条,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年初有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年终有总结或专题小结。履行教师行风建设目标责任书。
第十七条,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荣誉向奉献者靠拢,奖励向实干家倾斜。
第十八条,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师德。做到“立师德、铸师魂”。尊重学生人格。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尊重学生家长,在与家长的交往中不收礼,不请客,不叫学生家长办私事,坚持廉洁从教。
第十九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接受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师,根据《四制改革》考核方案予以表彰奖励。在评职称、晋升职务,评优时向教学质量高的教师倾斜,做到优质优酬,多劳多得,责重多得的分配原则。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根据学校的奖惩考核条例予以处罚,如有不服,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章学生管理
第二十二章,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权利。学生干部实行定期轮换,使每个学生的组织能力得到锻炼提高。
第二十三章,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困难补助及“希望工程”、“手拉手”等献爱心活动形式提供资助。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对教育奖惩不公正,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奋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文明守纪,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绿化和公物,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依据有关政策法规,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坚持德育为首,实行全员育人。认真贯彻有关法规文件,进一步建设好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的、有措施、有实效。
(一)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班集体和班主任队伍建设,做好团、队工作。
(二)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己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道,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三)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建立以班级为点、家庭为面、社会为体的立体教育模式。
第二十九条,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三十条,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三十一条,坚持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二条,依据国家教委《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课程表操作的严肃性,任何班级不得擅自停课。停课半天需经校长批准,并报镇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停课一天或一天以上需经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三十四条,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认真执行集体备课制度,达到“统一进度,统一练习,统一检测、统一要求”四个统一 。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每位教师撰写教育教学论文,每学期不少于一篇。
第三十五条,依照有关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定期召开校运动会,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六条,学校班主任、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集体补课,不得歧视学困生,做好学困生跟踪档案。
第三十七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项纪律制度。
第三十八条,教育技术室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注意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六章后勤管理
第三十九条,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实行服务承诺制。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四十条,学校财务由镇财务结算中心管理,坚持节俭、规范原则,收入要打足,支出要合理。学校依法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经费支持。
第四十一条,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四十二条,总务处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财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汇报。
第四十三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收支实行统筹,严守财经纪律,规范采购行为,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七章环境管理
第四十四条,全体教师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五条,严格校园环境管理,要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教室里的张贴要规范,板报和校园内的画廊及时出刊,定期更换。
第四十六条,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香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四十七条,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确保校内无杂草,厕所无臭味,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食堂不出售变质食品,防止食物中毒。
第四十八条,教室、实验室、语音室、电脑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第四十九条,校内师生自行车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摆摊设点。学校门前不得设有无证摊位和台球,电子游戏机,录相厅等影响学校工作和环境的娱乐场所。门卫加强管理,严禁外来闲杂人员进入校内。
第五十条,总务处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八章附 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武鸣区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二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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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宁市武鸣区实验学校章程_年度计划及总结_广西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umi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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