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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真正专业的律师进来:公示结果是否能代表“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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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279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
假如现在居委会在公告栏上对某业主要进行住改商进行公示,而公示期内没有其他业主来表示反对,那么公示结束后是否就等于业主一致同意了?
我觉得不行吧,首先业主意思的表达无非有三种情况:①没有表示 ②表示同意 ③表示发对。而公示说白了就是“我已经在这公开说了,至于你们知不知道那我不管,反正到时间如果没人表示反对,那就表示你们都同意了”,这样的形式通常会包含①③的情况。而《民法典》第279条要求的是“一致同意”,即全部有利害关系的业主都要表示并且是同意才行,也就是包含②且不能存在①③的情况)。这两者显然不是一回事,否则那些需要签字同意的情况,比如合同之类,我是不是可以公示,然后你来没反对的话,那就表示你同意这份合同了?那显然是荒谬的。
但法律上应怎么解释这个问题,相关法律条文是否有这方面的详细规定?请各位法律界的朋友能给详细说明一下。
★ 注意不要说些空话,要有专业性和法律依据,谢谢!★


IP属地:广西1楼2021-10-12 23:2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