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不久,笔者在拜读了张明楷教授的大作《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之后,写了读后感《走出犯罪之间的非此即彼思维模式》,其中谈到刑法的思维模式问题。无独有偶,笔者在写作《从自发到自觉——刑法机制的深度展开》中提及应该响应储槐值先生的号召,转变刑法研究思维模式,实现从研究静态刑法到研究刑法的运作。
近日,笔者拜读了梁根林教授的《现代法治语境中的刑事政策》,其文章里谈到应该跳出单纯的教条的、绝对的从所谓构成要件出发来处理案件的传统思维模式,倡导“刑反制罪”的思维模式(下文将详细介绍)。
掩卷回想,以上都涉及到刑法的思维模式问题,多方面的信息冲击着笔者的问题神经:刑法到底应该有什么样的思维模式?断断续续的思考片段至此就连成一片了,草成此文,鞭策自己进一步深入思考。
首先,很有必要介绍有关思维的几个基本概念。李宝明在《法官的职业思维探析》文章里指出,(《人民法院报》2008年8月27日第5版)在思维这个泛概念中,思维方式、思维范式最重要,思维方式是指以思维理论或学说为指导引导个体按照自己认为的某种规律去感知、体会、思考、判断思维趋向、思维定式、思维惯式。简言之,它是指人们按照自己的思维习惯进行思维的方式。思维范式是指个体在从事其职业或者经常性处理各类事务中形成的较为固定的具有针对性的具体的思维模式或者思维定式。思维范式较之思维方式更具体、更固定、更具有针对性,更具有经验化,遇到相同情形时就会随即适用。比如,一名经验丰富的法官之所以能够较快地审结每个案件,就是因为他会把手头的案件同他曾经办理过的案件相比较,对其中与之相同的案件类型、情节、方面、环节等即会径行参照,而把精力和时间主要用在那些他未曾遇到过的问题上,由此可以节省时间和提高效率。模式相当于库恩在科学哲学中引起革命的“范式”, 库恩认为:“一个范式就是一个公认的模型或者模式。”所以,本文拟题目为“刑法的思维模式”。
(一)认定犯罪的思维模式
张明楷教授的文章《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是“刑法之中研究刑法”的力作,其中蕴涵着却没有明确提出“走出犯罪之间的非此即彼思维模式”这一命题,也没有从刑法方法论的高度检讨我国刑法学界的普遍思维模式。关于刑法学与思维模式的关系,王世洲教授指出,刑法学是研究和构造刑法领域的思维方式的,刑法的条文乃至刑法典不过是这种思维方式的结晶,甚至司法判决也是自觉不自觉地运用这种或那种思维方式所得出的结论。很难想象,一个不严谨、不精确的思维方式能够产生和支持一部严谨、精确的刑法。但是可以预见,在不严谨、不精确的思维方式支配下,那些严谨、精确的刑法规定在实际运用中又可能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在此,王世洲教授没有谈到思维方式与犯罪认定、刑法解释的关系。
我国刑法学界习惯于“非此即彼”思维模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是我国刑法教科书特有的、不可或缺的内容,我们看不到国外刑法教科书讨论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事实上,习惯于讨论“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是我国刑法学研究还不够深入、刑法学者接触的犯罪样本的数量还比较少,对犯罪之间的关系的认识还比较肤浅的情况下出现的刑法知识体系;“与其重视犯罪之间的界限,莫如注重犯罪之间的竞合。”这一命题的提出则标志着新类型的复杂疑难案件事实的样本的出现或者发现,给刑法学的深入发展提供了契机,从这个意义上说,正是疑难复杂案件事实在不断地促进刑法知识的发展,也只有刑法知识体系发生变化,才能为刑法理论和刑法方法论得以升华做好铺垫。
事实上,重视犯罪之间的界限与区别体现的是概念思维,即把一种具体犯罪构成视为一个概念,眼里只有“是或不是”的关系。注重犯罪之间的交叉与竞合体现的是类型思维,看到了不同犯罪之间“亦此亦彼”、“或多或少”的关系。
近日,笔者拜读了梁根林教授的《现代法治语境中的刑事政策》,其文章里谈到应该跳出单纯的教条的、绝对的从所谓构成要件出发来处理案件的传统思维模式,倡导“刑反制罪”的思维模式(下文将详细介绍)。
掩卷回想,以上都涉及到刑法的思维模式问题,多方面的信息冲击着笔者的问题神经:刑法到底应该有什么样的思维模式?断断续续的思考片段至此就连成一片了,草成此文,鞭策自己进一步深入思考。
首先,很有必要介绍有关思维的几个基本概念。李宝明在《法官的职业思维探析》文章里指出,(《人民法院报》2008年8月27日第5版)在思维这个泛概念中,思维方式、思维范式最重要,思维方式是指以思维理论或学说为指导引导个体按照自己认为的某种规律去感知、体会、思考、判断思维趋向、思维定式、思维惯式。简言之,它是指人们按照自己的思维习惯进行思维的方式。思维范式是指个体在从事其职业或者经常性处理各类事务中形成的较为固定的具有针对性的具体的思维模式或者思维定式。思维范式较之思维方式更具体、更固定、更具有针对性,更具有经验化,遇到相同情形时就会随即适用。比如,一名经验丰富的法官之所以能够较快地审结每个案件,就是因为他会把手头的案件同他曾经办理过的案件相比较,对其中与之相同的案件类型、情节、方面、环节等即会径行参照,而把精力和时间主要用在那些他未曾遇到过的问题上,由此可以节省时间和提高效率。模式相当于库恩在科学哲学中引起革命的“范式”, 库恩认为:“一个范式就是一个公认的模型或者模式。”所以,本文拟题目为“刑法的思维模式”。
(一)认定犯罪的思维模式
张明楷教授的文章《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是“刑法之中研究刑法”的力作,其中蕴涵着却没有明确提出“走出犯罪之间的非此即彼思维模式”这一命题,也没有从刑法方法论的高度检讨我国刑法学界的普遍思维模式。关于刑法学与思维模式的关系,王世洲教授指出,刑法学是研究和构造刑法领域的思维方式的,刑法的条文乃至刑法典不过是这种思维方式的结晶,甚至司法判决也是自觉不自觉地运用这种或那种思维方式所得出的结论。很难想象,一个不严谨、不精确的思维方式能够产生和支持一部严谨、精确的刑法。但是可以预见,在不严谨、不精确的思维方式支配下,那些严谨、精确的刑法规定在实际运用中又可能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在此,王世洲教授没有谈到思维方式与犯罪认定、刑法解释的关系。
我国刑法学界习惯于“非此即彼”思维模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是我国刑法教科书特有的、不可或缺的内容,我们看不到国外刑法教科书讨论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事实上,习惯于讨论“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是我国刑法学研究还不够深入、刑法学者接触的犯罪样本的数量还比较少,对犯罪之间的关系的认识还比较肤浅的情况下出现的刑法知识体系;“与其重视犯罪之间的界限,莫如注重犯罪之间的竞合。”这一命题的提出则标志着新类型的复杂疑难案件事实的样本的出现或者发现,给刑法学的深入发展提供了契机,从这个意义上说,正是疑难复杂案件事实在不断地促进刑法知识的发展,也只有刑法知识体系发生变化,才能为刑法理论和刑法方法论得以升华做好铺垫。
事实上,重视犯罪之间的界限与区别体现的是概念思维,即把一种具体犯罪构成视为一个概念,眼里只有“是或不是”的关系。注重犯罪之间的交叉与竞合体现的是类型思维,看到了不同犯罪之间“亦此亦彼”、“或多或少”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