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8.3日,本人在职期间就做了两个项目,而且并不是项目负责人也不是直接对外对接。8.3日,公司逼我签他拿出的一份与实际工资不符的劳动合同,本人拒签了,然后公司老板说,我若不签,就不再给我交社保,不再发工资,故本人当时认为他辞退了我。当即交接完其中的一个项目(另一个项目,他并未告诉我与谁交接),随即为了避免造成个人信息泄露,清空了电脑。并跟老板说:东西发给您了,既然您辞退我,那我就走了,老板说:好,祝我找到一个好的单位。(有录音)时间到了8.5号,公司打电话找我要另一个项目的设计文件,我及时发给了相关项目负责人。8.9号,公司在微信上给我发函,叫我回去办理工作交接和签订离职报告,本人以及时完成了工作交接和本人并未主动辞职为由,拒绝了他的请求。现在公司仲裁说,我离职非常突然,没有给公司缓冲时间,我做的这个项目转交公司其他同事接手,临时接手,导致设计文件没法按时提交业主,所产生的延误赔偿金两万五千多块钱要由我来承担。首先,本人觉得我是在他威胁我说不再交社保和继续发工资,本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认为其是当场辞退我。走之前也是经过他同意后走的,并不存在突然离职,而且当时如果项目那么急,他为什么还是同意我走了,当时走的时候并未叫我对这个项目进行交接,本人也不知道交接给谁。其次,发函通知交接前就已经完成了项目对接,现在公司要把这笔赔偿的责任归于我,请问合理吗?然后本人有个通话录音:录音里面,项目负责人明确表示该项目的进度拖沓与我无关,是业主的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