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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官的等级已经明确了,分为十三级,比法官、检察官要多一级,依次为:
1、总监察官,对应首席大法官、首席大检察官,仅授予国家监察委主任一人。
2、一级副总监察官,对应一级大法官、一级大检察官,应该是授予“国家监察委副主任”。
3、二级副总监察官,对应二级大法官、二级大检察官,应该是授予“国家监察委委员、省监察委主任、派驻部委的监察组长”。
4、一级高级监察官,对应一级高级法官、一级高级检察官。
5、二级高级监察官,对应二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检察官。
6、三级高级监察官,对应三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检察官。
7、四级高级监察官,对应四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检察官。
到了高级监察官这一序列,和职务应该就不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了。
不过,一级、二级、三级应该是授予厅级干部,三级、四级应该是授予处级干部。
8、一级监察官,对应一级法官、一级检察官。
9、二级监察官,对应二级法官、二级检察官。
10、三级监察官,对应三级法官、三级检察官。
11、四级监察官,对应四级法官、四级检察官。
12、五级监察官,对应五级法官、五级检察官。
13、六级监察官,这是监察官独有的等级。由于监察官没有入额考试,应该对应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
大致来说,一到六级监察官应该授予“科级及以下”纪检监察干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