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将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接收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和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此外一些个体户因为经营期间的卫生、环境、消防等问题没有做好维护,可能会被周边住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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