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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合当派出所不作为的检举信尊敬的上级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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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合当派出所不作为的检举信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是凌源市四合当镇大马营子村北组村民。2009年,因丁洪江家需要扣棚,我家和丁洪江自愿进行土地互换。这样一直到2014年秋,双方互换的土地边界没有争议,与相邻各方没有纠纷,各方对土地边界都是承认或默认。
2014年秋收时,我家与丁洪江互换的土地(大眼井地)被相邻的西地组村民把玉米抢夺。我立即向四合当派出所报案,四合当派出所也以民事纠纷为由不给解决。同时向四合当镇政府反映解决问题。四合当镇政府进行了调解,没有结果,告诉我们通过诉讼解决问题。
2015年,我向凌源市法院提起诉讼,经凌源市法院审理认定,“本院认为,原(*注指刘玉敏)、被(*注指丁洪江)告经协商互换土地已经实际交付且已经实际占有使用四年,土地边界并未发生纠纷,双方口头互换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原告所种玉米及换来的土地被案外人占有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应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见2015年12月10日凌源市人民法院(2015)凌四民初字第04916号民事判决书)
(2015)凌四民初字第0491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我当初与丁洪江互换的土地边界清楚,不存在争议。
经四合当派出所调查认定的收割我玉米的人是邵喜春、邵喜林、邵喜丰、武延和、武延富、武延龙、武延丰、丁树余。是实明抢明夺,四合当派出所应该依法查办这些人!
我种植的玉米就是我的私人财产,如果我土地侵权,我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由官方进行处罚,而不是由私人老百姓处理。假设我侵权,连村委会、镇政府都没有收割、处理我种的玉米,邵喜春等普通老百姓有什么权利处理?有什么权利抢夺我的玉米?谁给他们的权力?谁在纵容包庇他们?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我到四合当派出所报案后,四合当派出所应该马上依法查办这些人!而不是以民事纠纷为由不予处理!赔偿是民事,抢夺是治安!从2014年开始至今,四合当派出所以民事纠纷为由不予处理,不对侵权人进行处罚,是典型的不作为,也是对邵喜春、邵喜林、邵喜丰、武延和、武延富、武延龙、武延丰、丁树余违法行为的包庇和纵容。
我家就是一个普通的老实巴交的农民,无权无势,多年来我投诉无门、上访无门。我请求上级领导,对四合当派出所原所长张大军和赵大伟、现任所长张海军不作为、包庇邵喜春、邵喜林、邵喜丰、武延和、武延富、武延龙、武延丰、丁树余抢夺公民私人财产的恶劣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还我公道!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1-07-27 21:2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