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住所地乙市经理张某受公司委派欲购买100台电脑,遂于7月10日向丙独资企业和丁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丙、丁)各发出电子邮件一封,邮件内容为:“我公司需要电脑100台,如贵企业有货,请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将派员前往验货,联系购买事宜”。丙收到邮件后,给甲回复了邮件,邮件中列了该企业生产的电脑的型号及价格。丁则通过传真通报了自己企业的电脑型号和价格。当时,丁有200台电脑滞留在戊市,见到甲的电子邮件后,丁的厂长电话通知在戊市郊区庚工地的办公室主任辛,令其将100台电脑用汽车运到乙市汽车站交给甲公司。甲收到丙的邮件后,派员前往验货并购买了100台电脑。丙的100台电脑和丁的100台电脑分别于7月19和7月20日上午运达甲所在的汽车站,当日(7月20日)中午因甲拒绝接收丁的电脑,丁的代表将电脑运到甲的住所地后离去,7月20晚,因雷击,电脑被闪电击中,无法使用,7月27日丁起诉到法院己,目的要求甲支付电脑货款。 问:
1.本案中,谁应承担7月20日晚造成的电脑损失? 理由是什么?
2.本案中,如何用合同法评价甲的7月20日中午的行为?理由是什么?
3.本案中,丁的7月27日的目的能得到己的认可吗?理由是什么?
4.本案中,7月10日甲向丙、丁做出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理由是什么?
5.本案中,丁的7月20日上午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理由是什么?
1.本案中,谁应承担7月20日晚造成的电脑损失? 理由是什么?
2.本案中,如何用合同法评价甲的7月20日中午的行为?理由是什么?
3.本案中,丁的7月27日的目的能得到己的认可吗?理由是什么?
4.本案中,7月10日甲向丙、丁做出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理由是什么?
5.本案中,丁的7月20日上午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理由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