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足联的最新规则,对于越位的判罚,遵循2个原则,
即在传球(射门)的一刹那,攻方球员处于越位位置,并且从该位置获得利益或者企图获得利益。
这两点是缺一不可的,并且必须同时满足。
具体到比赛中,裁判员判罚越位,不仅要判断攻方球员所处的位置,尚且要判断他是否从该位置获得利益,所以你可以看到有些比赛,裁判员会等越位的球员触球之后鸣哨(越位位置获利确认),而有些比赛越位球员尚未触球但有获得利益的企图,裁判员即可鸣哨。所以对于越位的判罚,规则上并没有要求越位球员触球与否,而是根据越位位置的球员是否获得利益做为判罚准则。
再具体到昨天的比赛中。对方有名球员处于越位位置是事实,张永海手球阻断对方传球也是事实,但越位的形成,是以传球的一刹那为准,也就是在张永海手触球之前,对方球员传球的一刹那,进攻方已有球员处于越位的位置,这时裁判员可以不做判罚,因为对方越位球员是否获利尚未确认,但这时球被张永海手球阻断,裁判员判罚张永海手球犯规,这时候那名越位球员在越位的位置被动的获得了利益,这是事实,并且越位的犯规在张永海犯规之前形成,所以裁判员在判罚张永海犯规的时候必须考虑到这点。
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某个进攻球员把球用手打向球门,这时一位防守球员用手把球挡了出来,事后来看,那名防守球员无疑是严重犯规,但任何对他的处罚裁判员必须要考虑到在他之前进攻球员的犯规在先,并且是事前的犯规获得了利益,因此应该判罚那名进攻球员犯规在先。
所以任何对于张永海的判罚,都不可回避攻方球员越位位置获利的事实,不管这种获利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这是事实。而只要具备了越位位置获利的条件,就可以判罚越位成立。
当然,昨天比赛的这一幕比较罕见,属于越位球员被动获利,裁判员在电光火石间也会考虑的不够充分,这样的争议判罚也是可以理解的,事后张路指导也提出过去的就让他过去了吧,不必纠缠于这个判罚了,这也是足球比赛运气的一部分吧。
此文仅针对足球规则进行探讨。
即在传球(射门)的一刹那,攻方球员处于越位位置,并且从该位置获得利益或者企图获得利益。
这两点是缺一不可的,并且必须同时满足。
具体到比赛中,裁判员判罚越位,不仅要判断攻方球员所处的位置,尚且要判断他是否从该位置获得利益,所以你可以看到有些比赛,裁判员会等越位的球员触球之后鸣哨(越位位置获利确认),而有些比赛越位球员尚未触球但有获得利益的企图,裁判员即可鸣哨。所以对于越位的判罚,规则上并没有要求越位球员触球与否,而是根据越位位置的球员是否获得利益做为判罚准则。
再具体到昨天的比赛中。对方有名球员处于越位位置是事实,张永海手球阻断对方传球也是事实,但越位的形成,是以传球的一刹那为准,也就是在张永海手触球之前,对方球员传球的一刹那,进攻方已有球员处于越位的位置,这时裁判员可以不做判罚,因为对方越位球员是否获利尚未确认,但这时球被张永海手球阻断,裁判员判罚张永海手球犯规,这时候那名越位球员在越位的位置被动的获得了利益,这是事实,并且越位的犯规在张永海犯规之前形成,所以裁判员在判罚张永海犯规的时候必须考虑到这点。
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某个进攻球员把球用手打向球门,这时一位防守球员用手把球挡了出来,事后来看,那名防守球员无疑是严重犯规,但任何对他的处罚裁判员必须要考虑到在他之前进攻球员的犯规在先,并且是事前的犯规获得了利益,因此应该判罚那名进攻球员犯规在先。
所以任何对于张永海的判罚,都不可回避攻方球员越位位置获利的事实,不管这种获利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这是事实。而只要具备了越位位置获利的条件,就可以判罚越位成立。
当然,昨天比赛的这一幕比较罕见,属于越位球员被动获利,裁判员在电光火石间也会考虑的不够充分,这样的争议判罚也是可以理解的,事后张路指导也提出过去的就让他过去了吧,不必纠缠于这个判罚了,这也是足球比赛运气的一部分吧。
此文仅针对足球规则进行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