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KB,教唆犯罪;……”第二十条规定:违反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共安全专家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这个《办法》是公共安全专家部于1997年颁布施行的,至今仍有法律效力。
看了《办法》的规定,我不由得大吃一惊:原来,“复制、查阅”不良信息也是违法的!照此规定,我真不知道自己违过多少次法了。老实说,“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KB、教唆犯罪”等方面的内容,我基本上都在网上“查阅”过,有的还“复制(下载)”过。与任超奇一样,我的好奇心也很强,看到那些具有**性的内容,常会点开看一看。此外,我还时常收到含有反动不良信息的电子邮件,有时也会复制保存下来。网警要查实我是否“查阅”过不良信息,只需查查我访问过的网站就行了——即使不下载保存,也脱不掉罪责!
好奇之心,人皆有之。面对各种新奇、怪异、震撼或其他充满**的东西,绝大多数都会一睹为快。即使是四大皆空、心如止水的出家人,也不可能不看任何“不良”的东西;就算他修到了拒看所有“不良”信息的境界,可在没看之前他怎么知道良与不良呢?依据《办法》的规定,我真怀疑:天下还有不违法的网民吗?
绝对转载,绝对没有危害国家安全,也绝对良民.
看了《办法》的规定,我不由得大吃一惊:原来,“复制、查阅”不良信息也是违法的!照此规定,我真不知道自己违过多少次法了。老实说,“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KB、教唆犯罪”等方面的内容,我基本上都在网上“查阅”过,有的还“复制(下载)”过。与任超奇一样,我的好奇心也很强,看到那些具有**性的内容,常会点开看一看。此外,我还时常收到含有反动不良信息的电子邮件,有时也会复制保存下来。网警要查实我是否“查阅”过不良信息,只需查查我访问过的网站就行了——即使不下载保存,也脱不掉罪责!
好奇之心,人皆有之。面对各种新奇、怪异、震撼或其他充满**的东西,绝大多数都会一睹为快。即使是四大皆空、心如止水的出家人,也不可能不看任何“不良”的东西;就算他修到了拒看所有“不良”信息的境界,可在没看之前他怎么知道良与不良呢?依据《办法》的规定,我真怀疑:天下还有不违法的网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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