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岳父王祥林是东台市三仓镇联边村村民,今年2月22日起,受雇于三仓镇林业站,实施三仓镇植树绿化工作,之前从2007年开始,每年春天都会受雇于三仓镇林业站进行植树绿化工作,一起干活的还有联边村其他村民。负责管理他们工人的是林业站工作人员张永祥。林业站雇佣一辆农用小货车,(司机为顾永进,车牌号:苏09 70306)将工人和树苗放在一起混装,为了尽可能多装货,该车经过非法加高改装,这也为日后的事故埋下了隐患。
2010年3月12日晚18:30左右,司机顾永进驾驶该小货车将工人运送至三仓镇联边村,在下车过程中,由于货车车厢较高且不具备载客条件,加之天黑,村民王祥林失足从车厢坠下,头部受到重创,当即昏迷不醒,并有血从左耳孔流出,随后由顾永进驾驶该辆小货车将王祥林送至三仓镇医院,(事后林业站方面报警)由于三仓镇医院医疗条件有限,后叫了一辆出租车转送至东台市人民医院,医生诊断为脑挫裂伤,引发颅内血肿和水肿,经过安排,在该院住院部6楼35病床进行抢救治疗。当晚,林业站工作人员张永祥送来人民币5000元作为医疗押金,由于抢救治疗费用较高,在我们家属的强烈要求下,3月14日张永祥和司机顾永进两人分别送来3000元,共计6000元作为治疗费用,但这远远不够治疗费用。
3月18日,由于被医院告知已欠费,我们家属不得已去三仓镇派出所了解事情处理经过,谁知令我们惊讶的是问了许多民警竟然不知道有这件案子,后来终于在一位副所长打了N个电话之后才得知当时接警的是该所的王飞龙民警,我们询问这起交通事故处理情况如何,王飞龙表示这不是交通事故,并且明确表示不会给我们受害者家属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又表示他们林业站肯定有责任,否则之前不会送钱到医院。我说当时那辆车是经过非法加高改装过的农用小货车,不具备载客条件,而且王祥林是从车上摔下来的,怎么能不算交通事故呢?这时王飞龙坐位旁边一位警察说,他明知货车载客是非法的,那他还上车,他是成年人也应该负责任。我当时心里凉了半截,心想派出所怎么处处帮对方林业站说话,不要说他一个老农民不懂法,况且用人单位并没有为他们工人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并且按照这样的逻辑,如果你们警察在执行任务时受到重伤或者牺牲,那是不是也可以说,你们难道不知道警察这个职业有风险吗,你们也是成年人,那你还当警察,是不是以后因工受伤或牺牲的警察也有责任呢?我们当即感到派出所明显在偏袒林业站一方,因为我已经打电话到东台市交警大队事故咨询过,事故科的民警明确地告诉我这就是交通事故,由于事发地属于乡村道路,所以归派出所管辖。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不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之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发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 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从3月12日到18日已经七天了,我们竟然没有接到派出所是否受理的通知,更别说相关的调查和笔录,王飞龙给我们出示的仅有当天的接警记录,但并没有其中任何一方的调查笔录。我问王飞龙民警肇事车辆是否已经暂扣,他表示车子他没有查扣,只是当时这辆车送伤者王祥林到医院时挡住了医院的通道,所以他让司机自己停到停车场去了。
眼看在派出所碰了钉子,无奈我们只好找到林业站,要求他们垫付医疗费,我们好不容易等来了林业站沈站长,谁知该沈站长态度十分蛮横恶劣,一手叼着烟,一手拿着茶杯,用轻蔑的语气告诉我们,他们林业站没有责任,以后的医疗费用我们家属自己负责。我们家属表示这是属于工伤,况且用人单位使用经过非法加高改装且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载客的农用小货车载人,有过错在先,应该负责,该沈站长竟然表示,你们一个临时工还算什么工伤,出了事你们自己承担,有本事去法院告我们。由于现场发生比较激烈争吵,镇政府办公室打电话叫派出所来人处理。我们表示目前最要紧的是先拿钱救人,至于其它的事以后再说,该沈站长仍然一脸不屑和冷漠,并对紧跟他身边的王祥林妻子吕龙珠发出威胁:你再跟着我就一棍子夯死你!这句话在场的所有人都可以作证,包括当场的派出所民警。
2010年3月12日晚18:30左右,司机顾永进驾驶该小货车将工人运送至三仓镇联边村,在下车过程中,由于货车车厢较高且不具备载客条件,加之天黑,村民王祥林失足从车厢坠下,头部受到重创,当即昏迷不醒,并有血从左耳孔流出,随后由顾永进驾驶该辆小货车将王祥林送至三仓镇医院,(事后林业站方面报警)由于三仓镇医院医疗条件有限,后叫了一辆出租车转送至东台市人民医院,医生诊断为脑挫裂伤,引发颅内血肿和水肿,经过安排,在该院住院部6楼35病床进行抢救治疗。当晚,林业站工作人员张永祥送来人民币5000元作为医疗押金,由于抢救治疗费用较高,在我们家属的强烈要求下,3月14日张永祥和司机顾永进两人分别送来3000元,共计6000元作为治疗费用,但这远远不够治疗费用。
3月18日,由于被医院告知已欠费,我们家属不得已去三仓镇派出所了解事情处理经过,谁知令我们惊讶的是问了许多民警竟然不知道有这件案子,后来终于在一位副所长打了N个电话之后才得知当时接警的是该所的王飞龙民警,我们询问这起交通事故处理情况如何,王飞龙表示这不是交通事故,并且明确表示不会给我们受害者家属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又表示他们林业站肯定有责任,否则之前不会送钱到医院。我说当时那辆车是经过非法加高改装过的农用小货车,不具备载客条件,而且王祥林是从车上摔下来的,怎么能不算交通事故呢?这时王飞龙坐位旁边一位警察说,他明知货车载客是非法的,那他还上车,他是成年人也应该负责任。我当时心里凉了半截,心想派出所怎么处处帮对方林业站说话,不要说他一个老农民不懂法,况且用人单位并没有为他们工人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并且按照这样的逻辑,如果你们警察在执行任务时受到重伤或者牺牲,那是不是也可以说,你们难道不知道警察这个职业有风险吗,你们也是成年人,那你还当警察,是不是以后因工受伤或牺牲的警察也有责任呢?我们当即感到派出所明显在偏袒林业站一方,因为我已经打电话到东台市交警大队事故咨询过,事故科的民警明确地告诉我这就是交通事故,由于事发地属于乡村道路,所以归派出所管辖。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不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之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发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 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从3月12日到18日已经七天了,我们竟然没有接到派出所是否受理的通知,更别说相关的调查和笔录,王飞龙给我们出示的仅有当天的接警记录,但并没有其中任何一方的调查笔录。我问王飞龙民警肇事车辆是否已经暂扣,他表示车子他没有查扣,只是当时这辆车送伤者王祥林到医院时挡住了医院的通道,所以他让司机自己停到停车场去了。
眼看在派出所碰了钉子,无奈我们只好找到林业站,要求他们垫付医疗费,我们好不容易等来了林业站沈站长,谁知该沈站长态度十分蛮横恶劣,一手叼着烟,一手拿着茶杯,用轻蔑的语气告诉我们,他们林业站没有责任,以后的医疗费用我们家属自己负责。我们家属表示这是属于工伤,况且用人单位使用经过非法加高改装且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载客的农用小货车载人,有过错在先,应该负责,该沈站长竟然表示,你们一个临时工还算什么工伤,出了事你们自己承担,有本事去法院告我们。由于现场发生比较激烈争吵,镇政府办公室打电话叫派出所来人处理。我们表示目前最要紧的是先拿钱救人,至于其它的事以后再说,该沈站长仍然一脸不屑和冷漠,并对紧跟他身边的王祥林妻子吕龙珠发出威胁:你再跟着我就一棍子夯死你!这句话在场的所有人都可以作证,包括当场的派出所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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