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有个比较专业性的问题想请您帮助解答,请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在鹤岗是否执行?如果执行的话,以城镇居民身份参保,按照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要求,不存在退休年龄之说,男女一律以60岁为准。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按照《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要求,以企业形式参保的职工,必须达到:第二十九条职工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退休年龄;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少于十五年。
职工退休年龄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请问我的理解是否正确?针对第三十条中“不满十五年的,应当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请问是个人一次性支付,还是企业支付,有什么规定吗?鹤岗目前可以这样吗?
最后,我想咨询下,2013年黑龙江省城镇平均工资是多少?鹤岗市城镇平均工资是多少? 麻烦您了,期待您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