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发[2005]17号
(三)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实行省级统筹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仍按《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黑劳社发〔2004〕67号)规定执行,但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使用的职工平均工资基数改按以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公式: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C1÷12×[20%+(H-15)×0.6%]
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20
过渡性养老金=X×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1.2%+调剂金
X=C1÷12n×(A1/C1+A2/C2+A3/C3+……An/Cn)
公式中:
X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A1、A2……An 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缴费工资
C1、C2……C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n为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的实际缴费年限
H为全部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