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海南启程资产管理股份公司偿还原告刘长峰借款本金12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23日起按借款本金45万元、2019年12月3日起按借款本金2万、2019年12月9日起按借款本金6.4496万元、2019年12月8日起按借款本金6.4496万元、2019年12月3日起按借款本金8万元、2019年12月15日起按借款本金4.75万元、2019年12月23日起按借款本金8.8万元、2019年12月23日起按借款本金8.675万元、2019年1月30日起按借款本金30.6万元、2019年12月14日起按借款本金4.2758万元,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宋立巍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1050元,由被告海南启程资产管理股份公司、宋立巍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被告海南启程资产管理股份公司偿还原告刘长峰借款本金12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23日起按借款本金45万元、2019年12月3日起按借款本金2万、2019年12月9日起按借款本金6.4496万元、2019年12月8日起按借款本金6.4496万元、2019年12月3日起按借款本金8万元、2019年12月15日起按借款本金4.75万元、2019年12月23日起按借款本金8.8万元、2019年12月23日起按借款本金8.675万元、2019年1月30日起按借款本金30.6万元、2019年12月14日起按借款本金4.2758万元,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宋立巍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1050元,由被告海南启程资产管理股份公司、宋立巍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