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役年限加分,有哪些变动?
答:
服役年限超过12年后有变动。新《办法》规定,服役年限12年内,每服役1年加3分,每多服役1年加4分;旧规定为,服役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加5分。新《办法》与旧规定相比,每多服役1年减了1分。
2、平时立功获奖评分,有哪些变动?
答:
新《办法》规定平时个人奖励评分明确,按照个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分别按照每次计0.5分、10分、20分、40分的标准进行计分。旧规定明确,个人嘉奖每次计1分,相比而言减了0.5分。
另外,调整了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获政府特殊津贴、个人荣誉称号的计分。新《办法》扩大了对获得类似士官优秀人才奖的全军性表彰计分,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实施的表彰,按照每次计20分;个人获得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全军性表彰,每次计10分。
新《办法》的调整,对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一等奖予以加分,而对二、三等奖由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颁布通令及表彰的不予计分。同时,新《办法》对获得荣誉称号、八一勋章的个人,不再计分,改为由安置地政府优先安排工作。
3、个人战时奖励评分,有哪些变动?
答:
新《办法》增加了战时嘉奖,每次计3分;荣立三、二、一等功的奖励计分标准没有变动,仍分别按照每次计20分、40分、80分的标准进行计分。
另外,战时个人荣誉称号不再计分,改为由安置地政府优先安排工作。
4.服役期间评定残疾等级的,有哪些变动?
答:
因战致残评定残疾等级的计分标准,没有改动,按照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50分、40分、30分、20分、10分、5分;
因公致残评定残疾等级的,按照5至10级残疾等级,分别计40分、30分、20分、10分、5分、2分。
答:
服役年限超过12年后有变动。新《办法》规定,服役年限12年内,每服役1年加3分,每多服役1年加4分;旧规定为,服役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加5分。新《办法》与旧规定相比,每多服役1年减了1分。
2、平时立功获奖评分,有哪些变动?
答:
新《办法》规定平时个人奖励评分明确,按照个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分别按照每次计0.5分、10分、20分、40分的标准进行计分。旧规定明确,个人嘉奖每次计1分,相比而言减了0.5分。
另外,调整了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获政府特殊津贴、个人荣誉称号的计分。新《办法》扩大了对获得类似士官优秀人才奖的全军性表彰计分,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实施的表彰,按照每次计20分;个人获得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全军性表彰,每次计10分。
新《办法》的调整,对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一等奖予以加分,而对二、三等奖由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颁布通令及表彰的不予计分。同时,新《办法》对获得荣誉称号、八一勋章的个人,不再计分,改为由安置地政府优先安排工作。
3、个人战时奖励评分,有哪些变动?
答:
新《办法》增加了战时嘉奖,每次计3分;荣立三、二、一等功的奖励计分标准没有变动,仍分别按照每次计20分、40分、80分的标准进行计分。
另外,战时个人荣誉称号不再计分,改为由安置地政府优先安排工作。
4.服役期间评定残疾等级的,有哪些变动?
答:
因战致残评定残疾等级的计分标准,没有改动,按照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50分、40分、30分、20分、10分、5分;
因公致残评定残疾等级的,按照5至10级残疾等级,分别计40分、30分、20分、10分、5分、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