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具体规定如下: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至于什么是“情节严重”,什么是“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内容,此处不赘述。
具体规定如下: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至于什么是“情节严重”,什么是“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内容,此处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