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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工资被指违反“教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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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绩效工资所用于分配的资金是从国家根据《教丨师法》分配给教丨师的工资中截留出来的,这有什么法律依据呢?这种绩效工资制度所给予学校领导的截留和分配教职工基本工资30%的自由裁量权,其法理来源何在?就类比公务员,他们也每年进行评比,评为优秀的也给以奖励。但是,他们的奖励资金从来没有说是从公务员工资里截留,而是由人事部门根据批准的评比结果,另行下发的。由于彼此相差不大,为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增强机关的“和谐”,不是还有“排排坐”之说吗?甚至对于称职者加发的奖金,也提前分配到每个月发放,对于评比不能达到称职的,也是在下一年里从预先发给的奖金扣回而已。
因此,要不另外拨款给学校奖励教职工,要不把教丨师工资的七成来与公务员工资进行“两相当”的“达标”。在国家一再调整收入分配政策,特别强调搞好教育公平化的今天,企图再次通过绩效工资来降低一部分教丨师的工资是非常错误的。



1楼2010-03-10 10:02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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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2010-03-10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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