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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路三建与衡运家属院也要拆了!!!!!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拆迁方案都被出台了!居民们都是为捍卫自己的家园而千方百计地努力着!


IP属地:河北1楼2010-03-04 14:20回复
    • 123.180.255.*
    努力也是白费呀,这年头老百姓到什么地方说理去呀


    2楼2010-03-04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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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2-03 07: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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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和衡运家属院在什么地方


      3楼2010-03-04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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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1.17.170.*
        gggggg


        4楼2010-03-04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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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拆呀,怎么不是2会后新的拆迁法就要出台吗?


          5楼2010-03-04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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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三楼兄弟:在大庆路南,榕花街西约七八百米吧!第九中学对面呢!
            全体居民们都团结起来了,条幅都打出来了,不知能不能维护好自己合理的应得权利?
            拆迁方案里说:货币补偿按2100,如果要房屋产权置换最高才1:1.2。 还让人活不?我们才九年的房子啊!说什么旧房屋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打着为人民服务的口号,干着压榨人民工作, 这不是喝着你的血,吃着你的肉啊,!


            IP属地:河北6楼2010-03-04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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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0.9.246.*
              怎么没人呢!自己再顶起来,可别沉了!


              7楼2010-03-04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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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家房地产开发?


                8楼2010-03-04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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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2-03 07: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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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1.17.92.*
                  拆迁以后再什么位置,补偿大家新楼?安置费怎么算?


                  9楼2010-03-04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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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0.9.246.*
                    开发商搞开发,政府定标准,强行拆迁,甚着拿工职试问,政府是为多数百姓服务还是为少数开发商服务值得考虑,个人开发不能等同国家占地


                    10楼2010-03-04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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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 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当依法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八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出具的估价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调查结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补偿估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二十三条   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人员和被征收人应当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调查结果应当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IP属地:河北16楼2010-03-04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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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依据调查结果、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的意见,对补偿方案予以修改完善,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式和房源情况以及签约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其中,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补偿协议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征收个人住宅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提供适当房源。
                        第二十七条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的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廉租住房保障或者经济适用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搬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补偿决定被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为违法的,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赔偿被征收人的损失,并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第二十九条 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租赁关系未解除的,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第三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限内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未按照补偿协议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用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具体工作的,应当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并对其实施的征收补偿与搬迁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克扣、挤占补偿等费用。
                        


                        IP属地:河北17楼2010-03-04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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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3.180.241.*
                          前马庄什么时候拆迁啊 盼啊


                          19楼2010-03-04 19:58
                          回复
                            • 122.74.226.*
                            回复:6楼
                            难上加难


                            20楼2010-03-04 21:48
                            回复
                              2025-12-03 07: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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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一下子就这么沉下去了呢?真的没人关注吗????


                              IP属地:河北21楼2010-03-05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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