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吧 关注:432,656贴子:9,639,974

不光百姓就连当地基层干部都是对王刘有相当大意见!!!!!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不信的话.可以去新泰做好个暗访调查....


1楼2010-03-03 23:06回复
    • 122.4.209.*
    1、分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务工作条例
    2、关于提拔刘婷婷违反法律法规的分析
    显而易见,对刘婷婷的提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
    法官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丨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法官等级暂行规定里面第六条明确规定,副院长为四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助理审判员为三级法官至五级法官。同时又在第十二条第二、三款当中明确要求:“五级法官至三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法官至一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晋升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不合格的应当延期晋升;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提前晋升。晋升考核以年度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对于提前晋升的程序,该规定随即在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官等级提前晋升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我们对这几条法律法规的规定展开来分析就会发现,对刘婷婷的破格提拔违反了一下几个程序:
    (1)刘婷婷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提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而山东新泰组织部绕过山东新泰法院院长及山东新泰人大常委会对刘婷婷进行任命。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公然挑衅。
    (2)刘婷婷于2007年参加工作(刘婷婷自己说的),从2007年7月到2009年公开选拔不到三年时间。在刘婷婷未达到规定年限又不存在德才表现或业务水平特别突出的条件的情况下,对刘婷婷违法进行提拔,不顾法官等级晋升的要求,随意性极大。
    (3)为达到规定年限对刘婷婷进行提拔,属于提前晋升的情况,提前晋升未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这是对我国司法系统的公然践踏和挑衅。违法提拔法官,知法犯法,让人未免觉得可笑。
    既然其违法违规的证据已经明确,剩下我们要考虑的是如何追究。
    通过对法官法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官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法官的,一经发现,做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有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项任命,或者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这里为我们提供了两条途径:申诉至山东省高院,由省高院建议撤销任命;上诉至山东新泰人大常委会,由其撤销该项任命。这两条途径都涉及到山东省相关部门,就算能够行得通,也会被手眼通天之辈半路拦截。本人并不建议采取这样的方式。
    但幸运的是,法官等级暂行规定为我们提供了一条途径。既然刘婷婷提前晋升需要最高法院院长批准,那么他们绕过最高法院的做法就是对最高法院权力的挑战,我们可以联名举报或申诉至最高法院,要求最高法院维护法律的权威。而本人愿意组织这次的举报或者申诉。
    3、关于提拔王然违反法律法规的分析
    对王然的提拔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且听本人细细道来。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明确规定: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王然自称2007年毕业,那么到2009年公开提拔时,王然的工作年限未超过三年。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务员晋升职务应该,应当逐级晋升。鉴于其并非特别优秀的公务员,且不符合“工作特殊需要”的要求,不符合破格或越级晋升职务的条件。对王然的提拔毫无疑问违反了该项规定,故对其的任命应该撤销。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我们提供了几条途径进行救济。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第三十一条提出,对违反本规定作出的决定,由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按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鉴于这些规定都是由中丨共中央组织部制定并颁发的,我们可以控告或申诉至中丨共中央组织部,要求彻查此事,撤销违法违规的任命,最重要的是追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个人的力量也许淡薄,但是我们共同的力量却可以让贪赃枉法之辈胆寒。个案的正义也是正义,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让我们共同联合起来,从这个案件开始,考验我们广大网民的力量,也证明我们广大网民的力量。
    本人愿意承担组织者的角色,让我们的声音在这个黑暗的地方也可以声震云霄。
    


    2楼2010-03-04 07:29
    回复
      2025-09-04 09:30:51
      广告
      不感兴趣
      开通SVIP免广告


      3楼2010-03-04 07:55
      回复
        暗访个鸟啊
        屎委人员和特务似的盯着
        你要是普通老悲辛做暗访
        直接礼送精神病院


        5楼2010-03-04 14:14
        回复


          6楼2010-03-04 14:16
          回复
            • 123.135.125.*


            7楼2010-03-04 14:17
            回复
              • 218.58.175.*
              能干的不如会玩的、会玩的不如会考的!


              8楼2010-03-04 16:00
              回复


                9楼2010-03-04 16:01
                回复
                  2025-09-04 09:24:51
                  广告
                  不感兴趣
                  开通SVIP免广告
                  • 115.148.139.*
                  这个还需要暗访?死人都知道滴


                  11楼2010-03-07 20:08
                  回复
                    • 124.128.142.*
                    完全正确.


                    12楼2010-03-07 20:19
                    回复
                      • 125.118.30.*
                      回复:8楼
                      会考的不如会套的。


                      13楼2010-03-07 21:52
                      回复
                        • 123.180.122.*
                        要说发言,也不一定能得到你们的支持,干脆就不说吧。
                        所以我就不说了,因为现在还是人治的社会,民主的历程还很远。
                        我想到过法治,只有法治才能使社会和谐,我不赞称牺牲弱者的和浠泥。
                        但是我也没有办法,这是一个社会的进程,螺旋式的前进也不失为一种妥协。
                        我们能做些什么呢?社会的车轮无法阻挡,总不能像螳螂一样张开双臂迎接死亡。
                        我知道我是踩在你们的尸体上站到最后的,但剩下却没有我们任何一个人,包括我自己。
                        我是一个无名氏象你们一样,只不过我没留下一个注册号,我绝没有你们有种,因为我在吃着公饷。
                        但是我的一颗良心告诉我,我一直有个向往:向着真正的公正正义同歪风邪气作斗争,与中国最高领导层一样!
                        


                        14楼2010-03-07 22:38
                        回复
                          • 113.120.232.*


                          15楼2010-03-09 08:11
                          回复
                            • 122.140.208.*
                            必须的


                            16楼2010-03-09 08:50
                            回复